真理規律在壹定程度上是主觀的產物,但它是規律隱含的真理,是人民群眾制定的,人腦不是主觀的。這有兩層意思:壹是法律“舒服”。黑格爾曾指出,法律的規律是自在的表現,在其客觀存在中,“事物本身就是法律的東西。”其次,法是物質和意識的結合,這個產物是實踐的產物。在人們創造壹種強制性的行為準則,調整人們的行為,使人們得以生存和充分發展自己的條件下,發布這種規則就是法律。行為不切實際的人,無論有沒有客觀的認識規律,都不可能合法地出現和發展。
真理的壹部分,真理規律是同壹個法律問題,來源於壹定社會條件下物質運動及其發展的客觀性和規律性。調整人類的行為和行為準則,首先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行為和改造自然的過程。這是因為自然是壹個系統的轉化,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他元素反應系統,最終影響到人自身。孟德斯鳩強調了“精神法則”的自然確定性,這就出現了壹個亮點:自然環境決定人的行為。自然在人與自然的鬥爭中,在每壹個地區,生產力的發展都必須符合規律的本質,不能為所欲為。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在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意誌,無論是否自由,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就是“不顧個人意誌和壓倒壹切的法律性質。”
壹切物質發展變化的客觀本質,這種方法只能調整人的行為,使自然變化本身不會改變任何物質。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告訴人們物質世界的本來面貌,告訴人們物質世界的運動規律和發展方向,引導人們,而不是作為壹個被修正的物質世界。方法屬於意識形態領域,像其他意識形態壹樣,抽象獨立。“作為物質世界本身的有規律的、自在的外在表現,它適用於物質世界。這是人類社會漫長的歷史發展,在認識真理的過程中發現的,按照規律,人可以與自然和諧相處。
法律的第二個來源是真理的客觀性,方法依賴於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所謂經濟基礎,“人們在他們的社會生產中有壹定的,不可避免的生產關系,而不是以他們自己的意誌為轉移的,即他們已經發展到與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相適應的壹定階段,並且這些生產關系相適應地形成了社會經濟結構,同時法律和政治上層建築,壹定形式的社會意識和相適應的現實基礎。”這說明人的實踐活動總是不能讓他們自由選擇的,在社會生活的條件下是可以成立的;另壹方面,人們的社會實踐必然會改變他們現有的社會生活狀況,社會生活狀況的每壹種社會關系都是客觀存在的。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特殊上層建築,其基本目的是適應和維護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經濟基礎。存在的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存在,客觀發展的經濟基礎也決定客觀變化。法律上,兩者都是不可控的。上層建築作為壹定的經濟基礎,絕不能違背真理。以經濟為基礎的規律,而不是真正的規律,只是個人欲望的表現,歷史終將成為廢物。
需要指出的是,真理的規律不僅在規律的範圍內,而且通過人的意識的體現。提高人們的認識能力和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自律和立法活動。可以說,人類的每壹次進步立法都大力提倡求真務實的規律,自然的真理(有人能認識到自然存在的事實)又前進了壹步。
事實采取壹定的形式表明它體現在法律中。
法,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法的起源。作為載體的法,法的本源應該是真理的表現方法。因此,只有基於真理起源的代表性,才能找出真理規律。立法是在法的起源和過程中表現人與自然的關系,或者說是在壹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上反映人與社會的關系,可分為自然法和社會法。
自然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人類發展的過程中,首先是通過勞動改造自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確立人與自然的關系。人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合理利用自然,促進其發展。行為的性質受到自然法的約束,這種使用和行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違背自然規律的自然約束行為。自然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人類對自然規律的認識直接上升為法律方法的重要來源。我國新《刑法》頒布於1997,確立了破壞環境保護罪,調整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這體現在人們期待立法機關的法律提供真相,規範自己的行為。與此相對應的法律性質的要求。隨著社會的進步,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對自然認識的不斷深化,自然規律將不斷完善,真理在於自然規律,規律將不斷趨向真理的本質。
不同的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調整人的行為,形成與社會中其他人的社會關系。從表面上看,有許多主觀的社會保障似乎是由武斷的統治者制定的。但作為建立在宗教、哲學、倫理等壹定經濟規律基礎上的上層建築,它永遠不可能脫離社會生產及其制約。因此,法律必須反映經濟基礎時代的立法者,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社會關系。只有正確認識壹個時代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才會符合確認國家興衰的法律關系,才能確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真理生產力發展要求。同時,這種法律是人們的意誌在壹些成功的社會關系中得到法律認可的體現,也可能是刻意指定其發展方向,使其更加規範、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發展生產力的需要,這是法律之外的。這種先進的規律實際上是社會的發展,歸根結底是生產力水平的動態發展和限制。
法與法的真實,即法律的事實,是法的靈魂。真理,沒有法律不會成為法律。真正的法律是經營者的法律的真實,法律上的不合理,可以體現為法律上沒有真實。
早在原始社會,生產效率低下、群居是必然的,受到其生活方式所產生的生產力條件的制約。早期人類社會,沒有道德,沒有復雜的思想上層建築,只有動物本能——生存的觀念和其他* * *平等分配勞動的繼承觀念。這些觀念遠非道德,而是壹種觀念來源於壹種生存觀念。他們沒有類似的概念,比如平等自由,因為他們是平等自由的。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不斷擴大,而且經常頻繁。妳需要有壹個法律規範。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所說:“在社會發展的壹個非常早期的階段,有這樣壹種需要:每天重復的生產、分配和交換,使用同樣的規則,使個人的* * *成為下屬的生產和交換。這壹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很快成為法律。”可見法律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它是真理的壹部分,它從壹開始就是載體,從壹開始就是法律的真理。
人類社會的各種社會關系相對穩定,從而推動社會發展,規範行為的法律也相對穩定。但是,生產力的發展總是動態的,生產力影響下的經濟基礎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當法律的範圍是可以容忍的,可以稍加修改以符合經濟基礎時,它就會使自己適應社會的需要。但是,當經濟基礎在推動生產力質的飛躍時,壹個新的規律出現了,這個規律體現了規律,符合生產力發展的規律。因此,法律的規律和絕對的變化在相對穩定的事實中得到了體現。
生產資料私有制之類的生存觀念,人們利益分配不均的原因,人們想要類似原始社會的平等,以及以此為基礎的道德。道德和法律這兩個概念,這兩種意識形態,往往是相互滲透的。道德現實與重新生成的法律概念之間的差距就是法律的真實。它需要調整現有的法律,使法律真正成為真理的載體——真理的方法。道德的變化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法律的道德變化,他們促進法律的真理。
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以客觀世界物質和物質運動的規律性為基礎的,反映了人類理性的認識和發展。它的最終發展方向應該是繼續使人類認識自然真理和意識在道德發展中的作用,並被證明為真理法則。真理、真理和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促進了法律的變化和發展,從而間接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真實和法律真實始終是壹個有機的統壹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