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水電招標的有關規定或辦法。
二、監督和指導水電工程招標投標。
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成立大型水電項目領導機構,批準項目業主,批準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四、否決有損國家利益和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成果。第六條水電工程建設實行項目負責人、業主和施工單位共同管理。
項目負責人:由項目投資或行業各方及地方領導部門組成的董事會、理事會和領導小組是項目的領導機構。有關項目招標的重大問題由項目領導機構決定。
業主:業主(以下簡稱業主)負責項目建設申報、資金籌措和償還,承擔水電站建設任務,對國家和投資者負責。業主有權管理項目的固定資產。
建設單位:代表業主管理項目建設的機構,可由具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業主選擇或委托。在建設單位的管理下,監理、咨詢、設計、施工單位和設備制造商應按合同完成各自的任務。監理是施工管理的壹部分,其單位和人員應相對穩定。第七條招標活動的基本當事人是業主和投標企業。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作為招標單位,代表業主從事招標工作。凡持有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相應的水電工程施工投標。持有其他行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參加主體工程(含引水工程,下同)投標,其資質應附《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相關規定,並經項目領導機構批準。第八條與主體工程相關的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報業主審批,經項目領導機構確認,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有關單位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予以確認。招標人可以進行下壹步。第三章招標第九條水電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計劃。
二、招標方案或實施預算已經業主批準;投標計劃已得到業主和項目負責人的同意。
三、建設單位已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
4.已完成招標文件、招標設計和標底的編制。
五、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施方案已經落實。第十條標段劃分應有利於吸引投標企業參與競爭,有利於建設單位和承包企業的項目管理。主體工程招標不宜過多。第十壹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邀請談判。招標方可根據工程條件和市場環境進行選擇。同壹項目的招標項目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將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2.招標: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受邀施工企業不應少於三家。
3.邀請議標:招標單位邀請有承包能力的企業,通過談判確定承包企業和合同條件,直至簽訂合同。壹般邀請企業不少於兩家。第十二條投標企業應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第十三條公開招標必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單位發出的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業主、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名稱。
二、項目名稱、地理位置、招標項目規模、計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請投標企業的資格和附加條件。
4.資格預審文件的日期、地址和售價。第十四條資格預審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概況、建設條件、主要工程量和技術要求,以及相應的圖紙。
2.合同條件。
三。資格預審申請人須知(包括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和送達地址)。
四、投標企業必須填寫資格預審申請表,主要內容有:
1.企業名稱、隸屬關系和主要負責人。
2.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3.企業簡史及其二十年來的工程成就。
4.企業狀況(人員、設備、財務)。
5.企業現有的建設任務和正在談判的合同。
6.擬投入本項目的設備及其狀況和來源,擬投入的流動資金。
7.擬派出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