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現實主義是美國法學史上壹場重要的思想運動[1],其影響極其深遠。20世紀以來,美國法學中的主要思潮或流派都與法律現實主義密切相關[2]。國內對法律現實主義的研究存在壹定的局限性,如側重於對其批判性部分的介紹,對其建構性部分關註不夠,以及側重於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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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實主義是美國法學史上壹場重要的思想運動[1],其影響極其深遠。20世紀以來,美國法學中的主要思潮或流派都與法律現實主義密切相關[2]。我國的法律現實主義研究存在壹些局限,如側重於對其批判部分的介紹而對其建構部分重視不夠,未能有效區分法律現實主義中心理學的激進分支和社會學的主流分支。全面梳理法律現實主義的理論成果,不僅有助於把握20世紀以來美國法學發展的歷史脈絡,而且對當前中國的法治實踐大有裨益。
法律現實主義的理論可以分為批判和建構兩部分。為了反對以朗格爾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義,現實主義者提出了法律不確定性的命題,並以此為工具從概念、邏輯、規則等多方面批判形式主義法律。然而,法律現實主義不僅遭到了沒有建構的批判,而且法律不確定性的提出只是法律現實主義理論的開始而非終結。在打破法律形式主義神話的同時,現實主義者圍繞預測模型提出了壹系列法律改革的思想。
第壹,法律形式主義為背景
在法律現實主義運動興起之前,法律形式主義是美國法學的正統。內戰是美國司法風格轉變的分水嶺。南北戰爭後,美國司法壹改以往的宏大風格(
盛大風格)到正式風格(正式風格
)。訴諸先例,遵循法官在以往判決中宣布的規則和解釋,正在成為壹種普遍趨勢。當沒有先例可引時,法院會從壹組關系松散的先例中抽象出壹般原則,以便適用於當前的案件事實。在之前的宏大風格中,政策因素的司法表現形式逐漸變得晦澀曲折,而將法律視為幾何學壹樣的公理和命題體系,用演繹邏輯推導出某種結果的欲望日益強烈。按照霍維慈的觀點,法律形式主義在美國的興起是由於三個因素的匯聚和綜合,即法律職業要把法律視為壹個基於職業利益的客觀、中立、非政治的體系,商家和企業集團希望把法律規則凍結起來,使之成為壹個固定不變的邏輯推理規則體系,法律精英要與新興商業資本的利益結成聯盟。(1)389-390.美國法律最終向形式主義方向發展與朗德爾的貢獻密切相關[4]。蘭德爾是哈佛法學院的首任院長,他的法學理論在方法論上明顯受到了當時自然科學的影響。蘭德爾在執掌哈佛法學院期間,試圖按照自然科學提供的模式構建法律學科體系。蘭德爾堅信現代科學的理性力量能夠揭示普遍真理,科學和理性的萬能性和解放性能夠穿透法律關系的本質,所以他在《合同法案例選編》序言中聲稱:“法律首先是壹門科學,其次這門科學所需要的壹切可能的材料都包含在這本書裏。”格雷(托馬斯
Grey)將蘭德爾的法律學科體系稱為“古典正統體系”(classic orthodox system)。
重點概述了它的五個特點:1和程序的綜合性。法律制度沒有程序上的空白(
程序間隙),並且沒有程序重疊(程序
重疊),可以設計壹個制度機制,為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個案件提供獨特的解決方案。2.實體的完整性。法律制度被認為是壹個封閉的、自足的體系,它與倫理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外在要求相隔絕,能夠為每壹個訴諸司法解決的案件提供唯壹正確的法律答案。法律在實體上成為壹張無縫的網,沒有實質性的縫隙。
gap),並且沒有實質性的o-overlaps。
3.法律推理中的形式。法律上唯壹正確的答案是通過理性的、無爭議的、令人信服的推理過程得出的。法律推理依賴於自足封閉系統中的演繹邏輯,不需要對外部價值判斷為假。4、系統的概念順序(conceptual
訂單).法律體系是由先驗的、不證自明的概念來組織和構建的,實體的基本規則是從少數抽象的原則和概念中推導出來的[5],而概念和原則是足夠抽象的,可以涵蓋每壹個可以想到的案件事實。5.價值上的可接受性。官方行為可以理性預測,民眾可以合理安排生活,計算得失,人身自由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這是正式法律制度固有的價值追求。對外在價值和形式法並不完全排斥,但對實體正義和公共政策的考量不應損害形式法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在邏輯結構的美。{2}15總體而言,蘭德爾的古典正統體系將法律視為壹種無社會背景的先驗對象。法律是壹個自治的封閉系統,由抽象的概念和原則組成。具體的規則來自於抽象概念和原理的推導,而正義則完全是在封閉系統中進行的計算過程。法官只有運用演繹邏輯進行形式主義的法律推理,才能找到案件的確定答案。
從1870到1920這五十年間,法律形式主義壹直是美國法學界的正統理論,而洛克納案{3}是蘭德爾古典正統體系達到頂峰的標誌性案件。在洛克納案之前,法律形式主義僅限於私法領域。蘭德爾將憲法等成文法排除在“法學”之外,認為它們是政治過程的產物,因此過於武斷,無法對其進行科學研究,通過回避政治問題來維護私法學科的純潔性[6]。在洛克納憲法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不僅將形式主義的法律推理發揮得淋漓盡致,而且將憲法形式化,將形式法的要求擴展到包括公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
第二,法律現實主義的批判
洛克納案既是法律形式主義達到頂峰的標誌,也是其達到頂峰並走向衰落的轉折點。在洛克納案前後,法律現實主義已經嶄露頭角[7]。壹群年輕的偶像破壞者熟悉實用主義哲學、非歐幾何、愛因斯坦物理學以及心理學和人類學的新發展。他們普遍懷疑公理和命題系統、歸納和演繹推理的價值以及正式規則安排人類事務和組織社會生活的能力。他們批判法律形式主義的哲學幼稚和政治邪惡,試圖復興內戰前司法的“宏大風格”。但是20世紀20年代以後,受歐洲利益法和自由主義法律運動的啟發[8],法律現實主義的理論在美國成為壹大景觀。為了動搖蘭德爾古典體系的正統地位,現實主義者祭出了法律不確定性的大旗。在這壹命題下,現實主義者從概念、邏輯、規則等多個角度對法律形式主義進行了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