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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對依法治國的理解。

下面,筆者就依法治國的相關問題談壹些粗淺的認識。

壹、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依法治國有著深刻的內涵。根據《社會主義法治教育讀本》,依法治國的理念有三個基本內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法律地位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觸犯法律,都要依法追究。(2)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我們必須樹立法律是人們生活中基本行為準則的觀念;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我們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我們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3)嚴格依法辦事。這是法治和人治區別的重要標誌。要“遵紀守法,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具體來說,要貫徹職權法定原則、有權必有責原則、用權受監督原則和違法必究原則。

必須全面正確理解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堅決防止和克服壹種非常流行的不符合依法治國實質內涵的“法律工具論”。所謂“法制工具論”的實質,是指把法制置於人治之下,從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和普遍約束力,把法制僅僅視為壹種管理工具。在管理手段缺乏的情況下,增加管理權限的立法呼聲非常強烈;當管理手段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約時,就不敢拋棄法律制度。事實上,我國歷史上不乏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的先例,如戰國時期的商鞅、北宋時期的李悝、吳起、王安石等著名的變法。如果用“法律工具論”的觀點來推斷,我們歷史上的這些“改革”都可以稱為“依法治國”,這顯然是可笑的。因為我國歷史上的統治者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把自己和國家機器放進去,受到法律的制約。如果“法律工具論”能夠成立,那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是中國* * *產黨在1997年提出的,其先進性就體現不出來了。

依法治國的“國”字,應該是指國家機器和公民。如果認為它僅指公民,那就是“法律工具論”。歷史和事實無數次證明,國家機器和官員不先治,國家就很難治。因此,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第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

我國現有的35000多部法律法規中,約80%屬於行政法範疇。而且行政權力具有最活躍、最廣泛的特點,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很大。有人戲稱行政權是“管天、管地、管中間的空氣”。實際上,行政權也是最容易擴張、最需要控制、最難控制的國家權力。現實中存在壹些嚴重問題:(1)行政權大量侵犯國家立法權。比如,相關行政主體超越職權,部門利益“合法化”;行政主體不依法行政等。(2)沒有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職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亂。比如,行政機構職能配置缺乏法律論證,職能設置不科學造成交叉重疊;設立許多沒有法律依據的臨時機構來行使行政職權。(三)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D)地方政府的行為中存在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5)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程序不規範、不壹致。(6)壹些領導幹部不守法。

在現實社會中,最令人費解的是,在依法行政的口號和旗幟下,政府機關片面強調加強、維護和擴大行政權力,將大量反映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的內容塞進自己的行政依據中,有些甚至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強制下屬遵守和執行,也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這是嚴重的行政違規。是“法律工具論”在現實生活中的典型表現。

行政權的特性和上述現實表明,行政主體能否依法行政,已經成為國家能否法治的關鍵。

三、對依法行政基本含義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主體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從事行政行為,不得越權和濫用權力。從這個基本含義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第壹,“法”本身必須體現最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說,法本身必須符合憲法。第二,行政活動必須依靠法律手段來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依法進行的行政行為會遇到越來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動應受到法律的規範,以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對於自然人和行政相對人,“法無明文禁止也可以”;對於國家機關、行政主體和行政人員來說,“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什麽都不能做。”這是法治社會普遍適用的原則。但並不意味著行政主體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就不是依法行政?其實沒那麽簡單。行政法領域有三大著名理論。(a)所有保留。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要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權力保留理論。要求權力性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權力是法律留給自己的),非權力性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3)侵害利益論。侵害利益要有法律依據,發放利益不需要法律依據。目前,大多數行政法學者贊同第二種理論。筆者也贊同權力保留理論。比如行政機關召開機關工作會議,這當然是壹種行政行為,但這種行為不涉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屬於非職權行為。非權力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規範,即行政權力行為,才需要嚴格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規則。

全面實施依法行政,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關系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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