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波市海堤管理辦法(2019)

寧波市海堤管理辦法(2019)

第壹條為了加強海塘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防禦和減輕風暴潮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塘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與海塘安全有關的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海塘,是指防禦風暴潮災害的海防工程和河口最高水位主要受潮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塘體、消浪防沖設施、塘後管理道路、護塘用地、護塘河道、沿塘水閘等設施。

法律、法規對河口最高水位主要受潮位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建設、維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海塘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海塘建設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為海塘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海堤的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堤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海塘的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的海塘建設、維護和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海堤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海塘建設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修訂)海塘建設規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堤等級、防潮標準、閉線布局,以及排水涵洞、二線塘、堤防、防護林帶、應急道路等設施的布局。、海塘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預留區域應當符合全省海塘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

海塘建設規劃應當經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市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海塘建設規劃,結合所轄海塘的實際情況,定期組織編制海塘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其中,政府投資的海塘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縣(市)海塘建設規劃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海塘建設計劃應當包括海塘建設(包括新建、加固、改建或者擴建,下同)項目、建設標準、建設主體、建設期限和資金來源。第八條海堤分為壹級至五級海堤和無等級海堤。各級海堤的防潮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執行。

同壹禁區內的海堤須按照相同的設計標準建造。配套海堤的擋潮排水設施的抗潮標準不得低於海堤的建設標準。第九條政府投資的壹至三級海堤,由海堤所在地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四至五級海堤和無等級海堤由海堤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建設。第十條政府投資的壹、二級海塘和有重要保護目標的三級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其他海塘,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前款規定的重要目標保護的三級海塘範圍,由海塘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十壹條特定目標保護的專用海塘,由海塘的專用單位負責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並接受海塘所在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二條海塘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施。第十三條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和標準,提出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沿塘海堤、閘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沿塘海塘、水閘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界樁和公示牌,並按照海塘封閉面積設立100米樁和裏程樁。第十四條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保護沿塘海堤、水閘管理範圍內的陸域、海域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在海塘、閘塘沿線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與海塘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禁止在海塘頂部設置妨礙防洪搶險或者妨礙海塘日常管理的固定隔離設施。

  • 上一篇: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
  • 下一篇:《無極》紀錄片點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