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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科學規劃和保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保障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包括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和幼兒園。第四條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入園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基本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協調解決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規劃、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行政區劃和人口居住分布,確定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

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八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選址在地質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方,不得毗鄰影響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第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預留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中小學、幼兒園規劃用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因公利益的,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規劃新建中小學、幼兒園的規模和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每千人按70名中學生計算,建設相應規模的中學,生均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每10萬人擁有普通高中不少於1所,學校占地不少於100畝。每3萬人不少於1所初中,服務半徑1000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70名小學生計算,建設相應規模的小學。每1.5萬至1.8萬人應不少於1所小學,服務半徑500至1000米,平均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三十六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備相應規模的幼兒園。每萬人擁有幼兒園不少於1所,生均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

寄宿學校每名寄宿生的面積應增加10.5平方米。新建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的人均用地標準,按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執行。因用地形狀不規則不能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適當調整其建築面積,以滿足教學功能要求。

由於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後,可適當調整學校分布,增加學校服務半徑。第十二條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人均面積未達到設定規模和面積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統籌規劃,在城市建設和改造過程中優先解決。第十三條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按照國家規定劃撥的,應當為劃撥用地。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中小學、幼兒園終止辦學的,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按照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經合理補償後,由政府收回。第十四條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壹期工程同步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五條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學校規模、占地建設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就項目的總體規劃和學校的單體建設規劃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產權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的,已建成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無償移交給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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