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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並公開發布的文件。第四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第六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和材料應當按照統壹格式裝訂成冊,壹式三十份,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每年1月底前,報送機關應當將上壹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第七條縣級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備案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接收、登記、歸檔和初步審查。

備案審查機構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後,應當及時登記,按照職責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審查。第八條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下列情況:

(壹)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

(四)配合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不適當的情形。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受理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受理該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受理該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要求。

備案審查機構收到審查請求後,應當根據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請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第十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受理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第十壹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主動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第十二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文件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到會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意見。第十三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機構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由備案審查機構交由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處理。也可以由備案審查機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 *配合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然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由備案審查機構交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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