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全區各級檢察機關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自覺把法律監督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不斷完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監督體系,改進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要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切實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監督,及時糾正執法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確保法律統壹正確實施。二是全區各級檢察機關要進壹步增強監督意識,加大監督力度,著力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加強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糾正不立案、違法立案、不立案、久拖不決的行為。不應撤案,以罰代刑;在偵查中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非法扣押凍結款物、違反羈押辦案期限。要切實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著力糾正審判中的不規範和違法裁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超範圍、超期限執行或者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任意變更或者不當采取執行措施,濫用強制措施,截留、扣押、挪用被執行財產或者逾期不交付申請執行人,因不作為導致案件無法執行,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財產。要加強對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突出侵犯人權、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監內羈押等問題。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糾正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而不移送,以罰代刑,徇私枉法,弄虛作假,違法拒不交出涉案款物或者隱匿、銷毀證據材料,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的行為。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的監督,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註重法律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貪汙賄賂、營私舞弊、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三是全區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閱、調取有關案卷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和檢察建議。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依法糾正,並反饋相關處理情況。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和其他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的抗訴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審理。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提出再審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和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時,應當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長列席會議。四、本地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不得推諉、敷衍或不作為。對檢察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通知和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不認真處理、不答復的,要堅決糾正。五、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切實解決檢察機關設備、經費不足等實際困難,為檢察機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六、全區檢察機關要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加強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基層檢察機關的基礎工作,切實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監督水平。要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自己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活動的監督,加強檢察監督等工作,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自覺接受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約束,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監督員監督,完善依靠群眾加強監督的工作機制,以履行監督職能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七、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機關舉報的法律監督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確保法律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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