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的城市市容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鎮城市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經費。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嚴格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做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設計、生產、施工、安裝等部門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制止和舉報破壞和損毀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舉報人應該得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每年九月的最後壹周是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周?。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用設施和工具,包括環境衛生專用標誌、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及其停車場、垃圾中轉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公共廁所、垃圾箱、公共張貼欄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使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與城市人口增長、城市發展趨勢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技術更新相協調。
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獨立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和依附於城市建設項目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環境衛生設施。
鼓勵利用臨街建築物,向社會開放其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投資建設和經營環境衛生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括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並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車站、機場、廣場、商場、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兩側的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關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報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獨立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和城市建設工程附屬的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三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前款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場所及其壹定的區域。
第十七條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但是,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在下列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是:
(壹)街道、廣場、人行天橋,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流經城市的湖泊、溝渠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街道、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街道、住宅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綠化帶,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市場開辦者或經營者負責;
(六)各類攤位、書報亭、電話亭等。,由操作員;
(七)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管理範圍由產權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區域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未確定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和堆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汙漬、雜草、渣土和積雪;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和完好。
第十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規定的職責,並接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壹條城市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鋪裝、路緣石、通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臨街建築物,應當保持立面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建築物的陽臺、門、窗和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或窗外懸掛或晾曬物品。
鼓勵在臨街建築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建築或封閉陽臺、露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障鄰居和行人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安裝室外空調、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臨街建築物上,應當保持外觀整潔美觀,室外空調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進入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標牌等設施的規格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安全牢固,並保持外觀整潔美觀。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自治區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公共場所和設施的標牌、招牌、戶外廣告牌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範,外形美觀整潔,設置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進入市區的車輛應當保持車況良好、整潔。
利用公共汽車等機動車輛發布廣告的,廣告畫面和字跡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語言文字應當規範;如有陳舊或汙損,應及時清洗、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劃分市區內可以擺攤設點和從事汽車維修清洗活動的區域,並當場予以明確。
禁止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外從事擺攤經營和汽車修理清洗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零星張貼的宣傳品,應當在公眾* * *張貼欄張貼。禁止隨意張貼零星宣傳品。
第二十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沿街懸掛或者張貼宣傳品,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沿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提交申請表和單位證明。申請書內容包括宣傳內容、懸掛地點、懸掛期限並加蓋單位印章。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書面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條規定的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沿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持容貌整潔美觀,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
第二十九條本市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批準的區域內封閉作業;
(二)及時清運渣土,保持整潔;
(3)進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應當按照規定排放,不得滲漏汙染路面;
(五)臨街場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擋設施不低於1.8米;
(六)現場應及時整理,必要時進行覆蓋;
(七)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和垃圾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在公共場所吐痰、擤鼻子和便溺;
(二)在公共場所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口香糖、飲料瓶、廢電池、壹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
(三)在街道和居民區焚燒垃圾、枯枝落葉和紙張或者亂扔紙屑;
(四)傾倒垃圾、汙水、渣土、糞便和其他汙物;
(五)從事露天燒烤、餐飲等經營活動;
(六)在街道和居民區從事屠宰畜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衛生的經營活動;
(七)在街道兩側從事經營性廢品收購和廢品收購業務;
(八)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從事車輛清洗和修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道路排放汙水或者堆放垃圾。
公共綠地的維護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道路兩側種植、修剪樹木、花草產生的枝葉和泥土。
在城市道路上作業產生的汙水應當隨時清除,作業單位應當負責清理被汙染的路面。
第三十二條運輸砂石、泥土、糞便、渣土等易散落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車輛,運輸者應當采取密封或者覆蓋措施,防止運輸物品散落或者泄漏到道路上。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飼養信鴿的居民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居民生活和市容環境衛生造成影響。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餐廳(館)、公園、公共綠地、醫院、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2)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寵物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犬主應當立即清除。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條推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的規定。
鼓勵生活垃圾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條垃圾處理,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進入汙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收集、清運。
第三十六條單位餐廳(館)、食堂、食品加工企業和煉油廠產生的垃圾和泔水,必須運送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處理。
禁止餐館(健身房)和單位食堂、食品加工企業、榨油廠等。向雨水管、汙水排水管、河流、公共廁所等場所排放垃圾和泔水。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金投入,完善生活垃圾運輸和集中處理設施,采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的綜合處理和利用。
自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外觀整潔、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和處理設施。
第五章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管理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作業項目向社會公開,並對所有公共項目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項目包括環境清掃、垃圾清運、垃圾處理以及其他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企業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企業應當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遵守操作規範,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企業應當接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企業的正常工作,不得侵犯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企業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執法監督第四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做到公開、公正、嚴格、文明。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應當遵守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管理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扣押管理相對人的物品;
(三)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
(五)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拆除和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千元至壹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占用、破壞或者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規定,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區清掃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除、處理垃圾、泔水、糞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臨街建築立面臟亂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或者窗外晾曬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安裝在臨街建築物上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的,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共汽車等機動車上的廣告畫面、字跡陳舊、汙損,未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的,對廣告經營者或者車輛經營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外從事攤點經營和汽車修理清洗活動的,處以壹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零星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內施工現場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要求的,罰款五百元至壹千元。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壹)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壹)、(二)、(三)項規定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四)、(五)、(六)、(七)項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三)經營者或經營單位有第三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運輸者將運輸的物品和生活垃圾泄漏到道路上或者遺撒的,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
(五)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六)寵物犬飼養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向雨水管、汙水排水管、河道、公廁等場所排放垃圾、泔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二條居住區、獨立工礦區、工業園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不含鎮建制的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65438+1996年4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