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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適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遵循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及時預防與矯治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並納入考核範圍,建立獎懲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完善制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和資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他組織和社會誌願者受政府委托從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資助和支持。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誌願者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家庭預防第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質和文明行為的培養和教育。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正確引導、勸其改正,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遺棄被監護未成年人,不得侵犯被監護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或者未成年人離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異地上學、生活、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安排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不得放棄監護職責。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強迫未成年人輟學、經商、賣藝、乞討或者從事違法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或者不適合行使監護權的,應當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尚未指定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臨時收養。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對其進行青春期教育,給予身心關懷和指導,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沈迷網絡、賭博和吸毒。第八條離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因離婚而放棄管教子女的義務。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預防犯罪的職責。第九條民政部門委托或者批準寄養未成年人的家庭,應當根據寄養協議保護被寄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寄養家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寄養家庭不再符合寄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監護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第三章學校預防第十壹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法制教育、素質教育與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相結合,將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教學評估,定期進行評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教師每學期接受法制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未成年學生的法制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學生每學期接受法制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自我保護和預防犯罪教育,並逐步配備具有資格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班主任和輔導員應當具備與其教育管理職責相適應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識。

學校應當從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請熟悉未成年學生身心特點、擅長未成年學生思想教育、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經驗的人員擔任法制副校長、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

法制副校長、法律輔導員、法律顧問的職責是參與法律教學計劃的研究和制定,結合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法治觀念和犯罪預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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