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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屬於國家嗎?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土地對許多人來說非常重要,人們往往非常重視它。那麽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所有嗎?為了幫助妳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第壹,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嗎?

(1)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所有。目前,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即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壹唯壹主體,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對國有土地的專屬支配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獨立的集體組織對其所有土地享有的專有控制權。

(3)土地所有權是壹種排他性權利,是權利主體的特異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4)所有權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限制,中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體土地”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地位是不能改變的。

第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在行使權利時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3)禁止土地所有權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1,土地所有權是壹種排他性權利,其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交換和投資是違法的,在民法上應視為無效。

3.所有權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限制,中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體土地”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地位是不能改變的。

4.權力分立。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最全面、最充分的財產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壹種相對獨立的產權形式,並能夠進行交易。因此,現代民法典的理念從現代民法典中的“壹切為中心”轉變為“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即壹塊土地只能有壹個所有者,而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壹部分人壟斷了壹定數量的土地,並把它當作排斥其他壹切人、只服從自己意誌的田地。”

6.土地所有權的可追溯性當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是誰、什麽單位控制,所有者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雖然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或繼承,但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轉讓或繼承。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壹般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如果超過期限還想繼續使用,可以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

第三,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抵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壹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無論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都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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