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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違法建設的農村住房

壹、六種違法建設行為

(1)亂占耕地:指未經批準或者授權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

(2)未批先建:是指未申請或申請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而開工建設的違法建設。

(3)批少占多:指超出批準面積的違法建設。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戶籍人口3人及以下90平方米,4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150平方米,含滴水面積。如果全部使用非農業用地,最多可以增加30平方米。

(4)批二建三:指申請批準建兩層,但實際建三層(兩層半算作三層)。風棚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1/8,超過則多算壹層。

(5)甲方占用乙方:指擅自移動施工位置、左右移動、前後移動或經批準後移動至其他位置的違法施工行為。

(6)壹戶多房:指因新建房屋後不拆除原有房屋而違法建設兩處房屋(擴建除外)。

二、違章建築的危害

1,違章建築通常都是暗搶,時間倉促,施工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房屋質量得不到保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時刻嚴重威脅著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城市和村莊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影響市容市貌,與優美的城市環境格格不入,增加了今後改造建設的成本。

2.影響了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存在惡性循環,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違章建築泛濫,後患無窮。

3.不拆除違章建築將嚴重影響新項目按計劃實施。同時,很多新建的違章建築因為不符合規劃和國家規範的要求,必須拆除,這是很可惜的。造成土地和資源的浪費。

4.激化社會矛盾。個人花錢建私房,有的往往傾其所有投資。壹旦他們不得不被無償拆遷,他們將血本無歸;部分房屋違法建設對周邊住戶和單位造成影響,不利於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三、農村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壹)當事人在沒有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房,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1.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可處以罰款;

(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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