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壹是農戶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二是農民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總收入。三是對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二、8萬元存農村商業銀行壹年利息多?
2011 7月7日公布的最新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活期存款三個月0.50%三個月3.10%六個月3.30%壹年3.50%兩年4.40%三年5.00%五年。5.50%利息=本金×利率×期限壹年利息= 8萬×3.50% = 2800元註:利息稅於2008年6月9日取消,目前免稅。
3.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農村金融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2009年10月至2003年2月1的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對農民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是農民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總收入。
三是對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服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按90%計算。
財稅[2065 438+00]4號文件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2009年底前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村信用社,在現有政策期滿後,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至發布之日止應免征或減征的營業稅,在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中予以抵扣或退稅。
同時,自2009年6月5438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的規定。
四、農村信用社向農戶提供哪些稅收優惠?
問:農村信用社為農民提供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農民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農民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總收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收。”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降低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的金融保險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法人機構位於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減按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