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所有的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按其含義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所謂單方面行為,是指僅由壹個意思表示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雙邊行為,是指由兩個相反的意思表示組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多方行為,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稱為* * *對等。合同是基於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兩方之間成立的合同是雙邊行為,即雙務合同,多方之間成立的合同是多方行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指協議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合同是在雙方有意思表示,且各方意思表示壹致的條件下成立的。合同是雙方或多方同意的協議,或者說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真正的意思表示來源於當事人的自由自願,所以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以合意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沒有平等自願,就不會有真正的協議。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屬於無效或可撤銷合同。(3)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的設立、變更或終止,以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目的是創設、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當事人有壹定的目的,即創設、變更或終止壹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形成法律關系,設定部分民事權利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是指當事人利用原有的合同關系通過訂立合同來變更內容和當事人。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而終止原有的法律關系。合同法中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的,非民事行政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是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不受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際上是民事財產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性質和地位?合同法本質上是規範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範。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是社會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財產關系和動態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流轉關系。合同法調整的是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反映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轉移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提供服務等活動而產生的債務的償還或履行,體現的是財產從壹個民事主體向另壹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轉移過程。這是合同法和物權法的明顯區別。《合同法》和《物權法》雖然都是物權法,但財產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了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要解決的問題是現有財產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此,所有權乃至整個財產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態狀態。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範,規定並體現了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轉移到交換領域,再通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主要內容是轉移占有的財產,而轉化的目的要麽是實現對財產的占有,要麽是創造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或取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體現了流通領域財產運動的狀態。合同法通過確認和保證合同當事人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約束自己的行為,來規範和調整這種財產流轉關系。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壹部獨立的民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下的部門法,民法本身就是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由若幹個調整壹定民事關系的單獨的法律組成,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雖然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但合同法以其特殊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調整各種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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