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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律法規完善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朱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綱領性文件。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無疑是《決定》的亮點,完善嚴格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顯然是其亮點之壹,這勢必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轉折點。全面正確理解和把握《決定》精神,抓緊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系統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已成為各有關方面壹項緊迫、艱巨、重要的任務。

《決定》要求:“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的原則,進壹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這為我們創新、改進和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系統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指明了方向。通過認真學習《決定》,參與“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重大課題研究,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和法律法規完善提出意見。

壹,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主要方面

完善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主要涉及兩大制度,壹是土地征用制度,二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這無疑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主要方面。

關於征地制度改革,《決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範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明確界定公益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既緊迫又困難。目前需要通過制定征地目錄來確定,目錄外的土地不再征收。這是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突破:“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以外的非公共建設用地,可以直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不征收國有土地。

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決定》提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以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只能是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三類用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上述兩大改革實際上是壹個建設用地取得方式問題的兩個方面,邊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邊界線。突破之處在於,城市規劃區外的經營性用地無需征收,取得土地的方式為經批準的用地項目,允許農民依法以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關於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

(壹)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1.劃定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區,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

按照《決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所提高”,在全國範圍內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不占用。對符合條件,確需占用的,必須依法論證、聽證、報批、及時補充,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所提高。探索建立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基本農田保護數量較多的糧食主產區補償機制。

2.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

各地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補充耕地,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確有困難的,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安排,在省內進行,但必須保證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年度計劃指標分配中,要充分考慮當地耕地後備資源和補充耕地潛力。

(2)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1.加強規劃和用地標準管理

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堅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指導和督促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合理確定村(鎮)各類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嚴格制定農村各類非農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

2.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各類非農建設項目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容積率、建設強度和產出效率。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土地開發為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土地。

實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是落實“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最重要的兩項制度,迫切需要增強全民的國情意識和國策意識。這是健全長效機制的基礎。

(3)改革征地制度,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制定征地目錄,逐步縮小征地範圍。

《決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範圍。”規劃區外的經營性用地無需通過征收方式取得。因為“公益性”不好界定,可以采用排除法,把明顯屬於公益性和經營性的土地列出來,明顯屬於經營性的就不征收;對於公益性和經營性之間的土地,可以引入聽證和裁決機制,由公眾投票決定是否采取征收的方式。在聽證和裁決過程中,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之間的模糊空間將被擠壓,公益性用地目錄將逐步形成,征地範圍將逐步縮小。

2.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問題。

征地應當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及時足額補償農民。在政府劃定的同壹區域內,對農民征地補償應采取統壹標準,征地補償標準不隨項目性質變化。拓寬安置渠道,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要改變單壹的貨幣補償安置模式,積極探索其他有效的補償安置方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交易,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

1.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權利體系,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權能設置。

根據《決定》提出的“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的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明確分為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集體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租賃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用於符合法定標準的宅基地、集體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保證農村公益事業和保障用地需要。其他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

2.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行為。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要嚴格限定使用範圍,明確審批程序,加強監督管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改變用途或進入市場時,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以出讓或租賃方式劃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在公開市場進行操作。要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當前城鎮國有土地市場統壹管理,形成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五)嚴格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農村宅基地。

1.嚴格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嚴格執行農村壹戶壹宅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提高人均居住面積等相關標準,控制農民超標準建房。農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依法保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在安排年度計劃指標時,兼顧農民建房需要,單獨列出宅基地指標。

2.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復墾,統籌城鄉發展。

在尊重農民意願、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利用好現有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節約下來的土地,必須先復墾為耕地,流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經批準,節約下來的建設用地可以部分用於城市建設,但土地收益要用於反哺農村,主要用於支持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以利於城鄉協調發展。

三。近期擬采取措施的建議。

《決定》的實施,既包括當前必須盡快啟動的工作,也包括長期探索、不斷完善的使命;既有修訂和規範法律法規的任務,也有調整和完善政策的措施。我只想談談最近壹個時期要采取的措施,我有權提建議。

(壹)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文件,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決定》的精神實質和深刻內涵。

這是進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和法律法規完善的基本前提。沒有全面的認識和準確的把握,滿足於壹知半解,出於對某個地區或某個部門利益的考慮,倉促盲目地出臺壹些政策措施來搶占所謂的先機,必然導致全國大亂。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吃透文件精神,領會決定要求。在此前提下,應全面系統地進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和法律法規的完善。

(二)在工作中,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

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落實《決定》中關於“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事業項目,允許農民依法以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規定過程中,必須尊重農民意願。在推進城鄉壹體化、研究解決“三農”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農民問題壹直是核心問題。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與農民的意願和長遠利益有機結合起來。尊重農民的意願,維護農民的權益,始終是我們的責任。在這方面,我們必須在科學發展觀中體現正確的政績觀。

(3)繼續探索制度創新和政策完善,並進壹步總結和規範。

長期以來,各地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和法律法規政策完善方面不斷探索,采取了壹些措施,收到了壹些成效。相關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也積極開展試點,取得了壹些成功的做法。在這方面,需要加大研究力度,進壹步總結和規範,為制度創新和法律政策完善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撐。

(四)密切關註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決定》要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範和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有必要對《決定》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特別是新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條例突破了現有法律,應盡快研究並提出規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要抓緊進行,盡快提交全國人大,進入修改程序,確保各方都能遵循,特別是要維護和推進依法行政。

(五)在制度創新和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必須重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各省級規劃綱要正在陸續送審。《決定》中許多規定的落實,與基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密切相關。正在實施的計劃和將要通過修訂發布的計劃之間存在聯系。原則把握和技術對接必須統壹協調。各級政府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壹關系,積極、穩妥、成功、有效地處理好這壹關系,特別是要有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的專項規劃,這是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客觀要求。

(六)重視和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發證工作。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完善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工作,各地要重視目前正在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在開展這項工作的過程中,要考慮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需要。調查完成後,要加強成果應用和及時更新,保持現狀,為土地管理提供及時準確的基礎數據(數據庫),包括確權、登記發證、基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等。

總的來說,在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的過程中,上面不要慢,下面不要急,中間不要搶。不能有混亂。要堅持尊重農民意願,自覺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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