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農村信用社呆賬核銷暫行規定

農村信用社呆賬核銷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正確反映信貸資金運行狀況,及時處理貸款呆賬損失,促進業務經營良性循環,根據《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結合信用社貸款資產風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信用合作社(含營業部)、信用合作社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核銷。第三條呆賬核銷原則。

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管理、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核銷不良貸款要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或無形資產的損失。

三、核銷呆賬貸款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核銷程序進行。第四條不良貸款的認定條件。

1.不良貸款是指根據借款人的償付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列為壞賬:

(1)借款人和保證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或解散,清償後仍未清償的貸款。

(二)不能落實到戶、集體經濟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借款人、擔保人實際破產、被撤銷或解散3年以上,還款後仍未清償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後尚未清償的貸款,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死亡,且沒有繼承人以其財產或者遺產承擔債務、清償債務的貸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無法補償,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或者保險賠償、資產清算後未還清且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的借款。

(5)出借人觸犯刑法被依法制裁,處分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欠借款,且無其他債務承擔的,確認無法再收回的借款。

(6)貸款人依法處分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的金額或定價後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抵押或質押的貸款。

二、凡屬下列情況均不得列為壞賬:

(壹)借款人或貸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貸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員失職或其他違法行為而無法收回的貸款部分,按行政、經濟、法律責任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第五條呆賬核銷的審批權限。

呆賬核銷的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第六條呆賬核銷程序。

第壹,由信用社核實。信用社(包括其分支機構)應逐筆核實核銷的不良貸款。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應由董事、信貸員、會計、審計人員集體審查認定,填寫《信用社呆賬核銷審批表》(見附件2),並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貸款發放和借款人使用情況、呆賬主要原因分析、有關人員的責任和教訓等)。)

二、縣聯社認定核查程序。信用社會定期復印所有符合呆壞賬條件的貸款清單,寫出詳細說明,上報縣聯社。由縣聯社組織信貸、會計、審計主管人員按第四條規定逐壹審核認定後,通知信用社填寫《信用社呆賬核銷審批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信用社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呆賬核銷通知進行賬務處理。

三。以工會為單位核銷壞賬的程序。縣聯社年初根據轄內信用社貸款余額的比例確定本縣(市)的呆賬準備金總額,然後按照各社當年擬核銷呆賬貸款金額和虧損社當年擬核銷金額的原則,分解提取金額到社。信用社按協會下達的提取金額提取壞賬準備,全部在協會提取。年中,信用社將對符合核銷條件的不良貸款作出清單,填寫《信用社不良貸款核銷審批表》,並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聯社。經信用社審核確認後,在批準核銷的同時,提取相同金額的壞賬準備,用於信用社壞賬的核銷。

上述三種核查程序中,前兩種由縣聯社根據信用社管理情況選擇並在縣轄區內實施,第三種由省級信用社管理部門商同級國稅局批準後實施。無論采取何種核銷程序,超出縣聯社審批權限的,由縣聯社提出書面報告(附信用社呆賬核銷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同級國稅局審核後,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各級主管部門收到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後,應組織信貸會計、審計等部門對每壹個案進行聯合審查,並據此寫出報告,經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後批準,批準結果抄送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 上一篇: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2016修訂)
  • 下一篇:票據和發票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