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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社開業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號。銀監發[2003]14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銀監局(籌):

現將《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反映。

2003年9月18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股權設置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五章基本職能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管理,規範農村信用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級信用合作社是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金融機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村合作銀行組成。?

農村商業銀行可在自願的前提下,入股省聯社並獲得相關服務。?

第三條省聯社享有成員社投資入股形成的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財產和依法開展的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幹涉。?

會員協會在其股份範圍內對省協會負責;省聯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區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

第五條省聯社執行國家金融政策,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自擔、自律管理,其業務活動以服務會員聯社、促進會員聯社發展為宗旨。省聯社不辦理對公存貸款金融業務。?

第六條省聯社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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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省聯社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命名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八條設立省級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崗位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省聯社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省聯社發行的全部股份。?

第十條設立省級協會,申請人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壹條設立省級協會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成立的省聯社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發起人、出資額和比例;?

(二)編制計劃;?

(三)籌備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四)發起人協議;?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意組建省級協會的意見;?

(六)發起人授權同意投資入股的決議;?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省聯社籌建工作完成後,應當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開業申請書;?

(二)籌備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和入賬憑證復印件、發起人名單及其出資額和比例;

(六)董事會成員簡歷和資格證書;?

(七)從業人員和內部機構的基本情況;?

(八)創立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

(九)基本管理制度;?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經批準開業的省級聯社,由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持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批準,省聯社可以在其轄區內設立辦事處。辦事處是省聯社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頒發金融許可證,在省聯社授權範圍內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其民事責任由省聯社承擔。?

第十五條省級聯社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a)更改名稱;?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變更註冊資本;?

(四)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五)調整業務範圍;?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十六條省聯社的解散、接管、撤銷、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註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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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權設置

第十七條農村信用社、市(地)聯社、縣(市、區)聯社、縣(市、區)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可以向省聯社購買股份,省聯社不接受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購買股份。

第十八條省聯社每股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單個會員機構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省聯社總股本的10%,壹個會員機構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30%。?

第十九條。會員俱樂部必須以貨幣資本入股,且股本必須壹次性籌足。?

第二十條省聯社發行記名股權憑證,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作為成員社的所有權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二十壹條省聯社股權證書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股份轉讓手續應在年終決算後、會員大會召開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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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是省協會的權力機構,由會員協會的代表組成。每個成員俱樂部都有相同數量的代表。成員協會的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省聯社章程;?

(二)審議批準農村信用社自律管理制度辦法;?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省聯社的發展方針和工作計劃;?

(五)選舉(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六)審議批準省聯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省聯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省聯社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聘任或者解聘經省聯社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聽取董事會對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的匯報;?

(十壹)聽取理事會履行職責情況的報告;?

(十二)省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主持。理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十天書面通知會員俱樂部。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會員大會實行會員代表壹人壹票的表決制度。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合並、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董事候選人名單應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董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數應超過應選人數的20%。?

第二十五條省聯社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和監督機構,由9至15名董事(單數)組成。每個會員社理事人數不超過1人,省聯社職工中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0%。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省聯社的發展方針和工作計劃;?

(四)制定省聯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省聯社註冊資本變更方案;?

(六)決定省聯社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置;?

(七)制定省聯社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省聯社理事,根據理事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理事、財務和審計(審計)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九)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十)提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方案;?

(十壹)制定省聯社的分立、合並和解散方案;?

(十二)聽取和評價省聯社主任的工作報告;?

(十三)省聯社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是省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經理事長、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壹人壹票的表決制度。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主持和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簽署省聯社股權證書,出具董事會決議;?

(四)省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省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由壹名主任和壹名副主任組成。省聯社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應經全體主任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不得兼任董事長。?

院長向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並向理事會報告;?

(二)組織實施省聯社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省聯社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省聯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財務、審計(審計)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省聯社工作人員;?

(七)省聯社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該董事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了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省聯社董事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違法或嚴重違規記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經濟金融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銀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省聯社召開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派代表列席會議。省聯社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在十日內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壹條省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其學歷和從事經濟金融工作年限的具體條件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八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或十二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含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

第三十二條省聯社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任職資格,不得任職。

第三十三條省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營利性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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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本職能

第三十四條省聯社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農村信用社貫徹國家金融政策,落實支農工作;?

(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農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四)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財務活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內部管理進行咨詢和審計;?

(五)督促農村信用社依法選舉董事、監事,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

(六)指導農村信用社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

(七)指導和協調電子化建設;?

(八)指導職工培訓和教育;?

(九)協調相關各方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

(十)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劃轉;?

(十壹)參與資本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資;?

(十二)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

(十三)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十四)省聯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五條省聯社應建立行業稽核制度,配備專職稽核人員,定期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稽核,稽核結果應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省聯社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省聯社及其成員社的匯總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等資料,省聯社應當對所報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省信用社應當尊重農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經營自主權,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不得無償調動農村信用社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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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聯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省聯社對銀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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