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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拘留所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看守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監獄的壹種,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對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分子,應當在少年管教所予以處罰和教育。第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旨在改造人”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將未成年犯改造成為具有壹定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的守法公民。第四條對未成年犯的改造,應當根據其生理、心理和行為特點,以教育為主,堅持因材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樣的教育改造方法;實行依法、科學、文明、直接管理。對未成年犯的工作應以學習和掌握技能為主。第五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創造有利於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的積極改造環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對未成年犯使用“學生”的稱謂。第六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加強與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教育、共青團、婦聯、工會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第七條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經費由國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費和生活費應高於成年犯。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準。第九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設立管理、教育、勞動、生活衛生和政治工作機構。

根據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實行兩級管理。這個地區的囚犯不超過150人。第十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理區的人民警察比例應當分別高於成人監獄和監區。第十壹條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0%應具備法律、教育、心理學等相關領域的專業資格。第十二條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文明管理,以身作則。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照監獄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外,不得接收已滿十八周歲的罪犯。第十四條未成年犯收監後,管教所應當在五日內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第十五條未成年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應當分開關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人民警察管理。如果有許多少數民族少年犯,他們可以分開關押和管理。第十六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的刑期和犯罪類型,分別關押和管理。根據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現,在活動範圍、交往、會見、收貨、離家探親、考核、獎懲等方面給予不同待遇。第十七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設立看守機構,負責看守和看管。第十八條未成年犯管教所監管區域的圍墻可以安裝電網。在重要部位安裝監控和報警裝置。第十九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和警械。第二十條未成年犯原則上不使用戒具。有監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手銬。第二十壹條。經批準,未成年犯可以同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打電話,必要時由人民警察監視。第二十二條與成年罪犯相比,未成年罪犯會見的時間和次數可以適當放寬。對改造成績突出者,可允許其親屬聚餐或延長會見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二十三條未成年犯遇有重病、死亡等家庭重大變故,經所長批準,可以允許回家探望和處理,在家中停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七天,必要時由人民警察護送。第二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檔案材料應當嚴格管理,不得公開、傳播,不得泄露給與管理教育或者辦案無關的人員。

對未成年犯的采訪和報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批準,不得公開其姓名、住所、照片和可能推斷該未成年犯的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犯的隱私。第二十五條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第二十六條未成年犯服刑期滿,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和差旅費,並通知其親屬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返。第二十七條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具備復學和就業條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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