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飆升,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潛在資產價值正在逐步顯現。在農村,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建房或直接購買農民房屋的現象長期存在。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種現象會愈演愈烈,導致越來越多的宅基地糾紛和爭議。相關研究表明,在土地糾紛中,農村宅基地糾紛所占比例最大,占案件總數的38.3%。宅基地糾紛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權或不所有權的糾紛。宅基地權屬糾紛可以定義為在宅基地權屬確定之前,在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糾紛或爭議。宅基地非權屬糾紛主要是指宅基地權屬確定後,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等宅基地糾紛。宅基地權屬糾紛不同於宅基地侵權。所謂宅基地侵權,是指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對宅基地權益的侵害。此類糾紛應按照民法中壹般侵權行為的規定進行規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返還宅基地、拆除違章搭建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等。相比較而言,宅基地權屬糾紛必須由人民政府先行調查處理。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宅基地侵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這兩種糾紛處理方式是不壹樣的。宅基地權屬糾紛也不同於宅基地違法。所謂非法宅基地,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關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應當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情形,如非法批準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壞宅基地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糾紛屬於宅基地非法糾紛。非法宅基地屬於公法調整範圍,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這些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依法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宅基地權屬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宅基地權屬不清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受民法調整,屬於私法範疇。宅基地權屬爭議雙方不能自行和解或者和解後壹方反悔的,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作出裁決,對調解和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這時,這種糾紛就會轉入公法調整的範疇,由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來調整。宅基地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呈現多發的特點。相關數據顯示,10年來,全國人民每年調解宅基地糾紛約55.2萬起。從土地糾紛案件在各類糾紛案件中的占比來看,宅基地上的房屋糾紛占我國每年調解的各類糾紛的10%。隨著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農民住房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過程中的宅基地糾紛會越來越多。長期來看。宅基地糾紛的長期性主要表現在此類案件歷史悠久。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宅基地糾紛跨越了兩個不同的時代,從宅基地私有制到1949 ~1956之後的宅基地公有制。此外,我國還普遍確認過四次宅基地的權利,分別是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的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因此,有些宅基地糾紛案件時間跨度長,調查取證難度極大。在處理它們時,我們不僅要考慮當時的時代背景和政策,還要考慮到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復雜。也就是說,在糾紛處理中,涉及主體廣,法律多,處理程序復雜。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會涉及農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涉及法律關系多,主體復雜,從而導致申請依據和申請程序復雜。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解決程序。1.解決宅基地權屬糾紛的特殊原則。處理宅基地權屬糾紛主要有兩個原則:壹是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原則。主要是指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最終行政訴訟之前,相關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保護既有利益原則。既有利益保護原則主要是指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即權利確認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的既有狀態,也不得破壞宅基地上的房屋、樹木及其他附屬物的既有狀態。2 .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具體如下:壹是協商。協商是糾紛雙方處理權利的壹種方式,體現了私法自治原則。因此,協商必須建立在自願、平等和真實的基礎上。協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內容無效;經自願、平等、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的,和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是調解。首先,爭議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壹方反悔調解協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調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二,書面檢討。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第三,查處。經審查,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經調查屬實的,應當在自願、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政府或者宅基地主要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為沒有達成調解意見,法律關系壹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為恢復正常的法律關系,政府或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因此,《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受理爭議案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宅基地主要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三是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後未達成調整協議的,應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於這壹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47.4%的案件由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解決,這幾乎是壹半。因此,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發布的相關決定,是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形式。四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壹是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決定;二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申請的決定。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宅基地非權屬糾紛的處理程序。對於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者其他宅基地糾紛等不涉及宅基地權屬問題的宅基地非權屬糾紛的解決,糾紛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認為,在處理這類矛盾時,應該重點關註宅基地權屬爭議和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的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點是宅基地權屬的確認,確認前主要是權屬糾紛,確認後的侵權違約屬於非權屬糾紛。但由於宅基地糾紛的復雜性,有的跨越歷史範圍大,矛盾長期積累,具體復雜的問題要結合具體的政策和法律進壹步研究解決。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