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建設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建房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因此,農村違法建設的認定和處理,是在堅持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參照《淳安縣縣委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認定和處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規定了違法認定的具體類型和相應的處理方法:
該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設的處理包括拆遷、有償使用、辦理手續三種情況,可以辦理手續:
(壹)應當拆除的情形
1.違法占地建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築;
2 .市級、省級和部級衛星遙感調查結果,未經批準且整改不到位的;
3.未經批準建設,且不符合建設條件的;
4.屬於依法需要拆除的“壹戶多房”:
(1)農民建新房,舊的該拆而沒拆;
(2)不符合入戶條件,未經批準建新房且舊房未拆除的;
(3)2008年以後農民住房建設不符合合理入戶條件:獨生子女隨戶分離(第三代子女結婚後除外);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在農業戶口,父母不和子女分戶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未成年,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分家的;與父母同住,丈夫有房或享受國家住房政策補貼,但單獨居住的已婚婦女。
(四)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購買,現狀和用途已變更為住宅的;
(五)雖有權證來源,但依法應當撤銷或者已經撤銷的;
(六)農民建房,經審查不符合建房條件並入戶,或者並入戶但實際使用假戶的;
(七)超過規定使用面積,擁有多戶部分祖屋所有權,原祖屋所有權已註銷,條件成熟的;
(八)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使用假名、化名非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批準的,或者農村居民非法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房批準的;
5.未按照臨時用地的有關規定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6 .異地占用耕地,超過批準面積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
7.原拆原建或者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積超過標準面積50%(含50%)或者建築面積超過標準面積80%(含80%)或者建築高度超過標準建築高度6米以上的;
8.行政機關歷年下達的拆除違法用地建築物的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執行的;
9.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侵占農村交通幹線、水庫河道、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公共場所用地,影響公共安全的;阻撓重點工程建設頂風作案,造成惡劣影響的;
10.沿湖主要道路和村莊沿線不符合鎮、村莊規劃,影響整體環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築物、構築物;
11.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
對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拆除,原則上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壹切與違法建築有關的經濟損失和民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或者委托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政府(清溪新城)組織強制拆除。
(二)可以有償使用並辦理相關手續。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低於批準面積的50%(不含50%);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符合村莊規劃且建築面積超過建築標準面積80%以內(不含80%)或建築高度超過建築高度6米(含6米,兩層)的;
3 .異地占用耕地,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30平方米以上(不含30平方米);
(三)可以辦理相關手續的情形。
1.未批先建的,屬於拆除舊村宅基地,新建符合建房條件的,應當完成法定面積,超出部分按第1條和上述(二)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2.無房戶、困難戶、危房戶等。,居住壹套房屋但未被批準先建或被批準多建的,給予補辦手續的合法面積,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第1、2條規定辦理。
有上述超面積違法建築情形之壹的,由村民委員會與違法建築當事人簽訂有償使用協議並收回。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村規民約對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有償處理。違法建設當事人有償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有償使用協議並繳納有償使用費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或者委托其代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清溪新城)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本實施意見全文見地址:/art/2014/3/17/art _ 897 _ 64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