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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島購買免稅套多少錢算犯罪?

凡涉及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視為犯罪,達到5萬元的,將受到相應處罰。

33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個人倒賣、購買、走私免稅商品的,依法依規納入其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具體構成倒賣、購買、走私免稅商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或提取免稅商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離島信息;加價為他人購買免稅商品,或者將購買的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轉賣。

在法律責任方面,《監管辦法》明確,離島免稅商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對象銷售免稅商品,不在海關批準的區域內銷售免稅商品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對壹個日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3次以上的,海關可暫停其離島免稅業務,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取消離島免稅商店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店也要按照進口商品繳納相應的稅款。

此外,《監管辦法》還對離島旅客的購物行為進行了規範。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 (壹)為他人購買免稅商品牟利或者將購買的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轉賣的;(二)提供虛假的身份證件或者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身份證件或者旅行證件,或者在購買、提取免稅商品時提供虛假的離島信息的;(三)其他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

海關此次發布的《監管辦法》對免稅商品的銷售、免稅商品的提取以及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在免稅商品銷售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指出,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銷售免稅商品。超過年度免稅購物限額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口稅。海關計稅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限額或者超出限額購買的貨物,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對應的稅率。

在對提取免稅商品的監管方面,《監管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要求,對離島旅客需要提取的免稅商品進行加封,並提前運至提貨點。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商品後改簽航班(車次、航次)。變更後的航班(車次、航次)時間在原定離島日期後30日內的,免稅店可以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期限的,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離島旅客提貨後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免稅品退運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免稅店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後,填寫退稅憑證,交原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金庫)辦理退稅手續。

7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了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分析指出,《監管辦法》作為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將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促進行業在規範中快速發展,進而推動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

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將離島免稅購物額度放寬至每人每年65438+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公告》,規定將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限額由每人每年3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離島免稅商品由38種增加到45種,取消單項商品8000元的免稅限額。公告同時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明確個人、企業和離島免稅店參與倒賣走私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

(三)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逃避海關監管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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