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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占地有什麽補償?

* * *五點告訴妳:

1.臨時占地補償標準

2.國家征地補償標準

3.公路占地補償

4.公路占地補償標準

5.占地補償標準

【要點:根據占地補償的構成,由權利人分別處理。占地補償費包括土地所有權收入和土地經營權收入、青苗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償費。所有權收益屬於集體收益,土地經營權收益屬於承包方,青苗費屬於地上業主,勞務安置補償費屬於村民個人。

村民自治的範圍應限於集體利益,法院不應幹涉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侵犯村民用益物權和其他利益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壹,土地占用補償問題

在城市化進程中,由於城市的不斷發展,城市郊區村民擁有的土地不斷被國家以征用的形式占用,同時國家對其占用的土地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此產生了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的問題。現實中的占地補償款並不是按照其補償項目單獨支付,而是統壹支付給鄉鎮和村集體,再由村集體統壹分配占地補償款。同時,村集體不按性質和法律規定區分補償,分配過程中程序違法、標準不統壹,導致侵犯村民權利事件頻發,大量集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湧現。這類問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理論認識不統壹,導致法院受理和處理的案件不壹。從2002年開始,中原區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最初將案由界定為特殊侵權,後更名為集體收益分配。2002年初制定了關於村民待遇的判例判決,確立了以戶籍為基礎的集體收益分配基本原則。村委會不以戶籍為準,就認定為侵權,以判決書的形式判決村委會支付村民占地補償費。在壹定時期內,先例判決對法院處理類似糾紛起到了壹定的指導作用,但後來也引發了很多問題,如法院是否有權通過判決個案來幹涉村民自治,對收益性質的理解,特別是以戶籍作為集體收益分配標準來確定村民資格的問題,導致單壹的戶籍標準無法滿足實際需要,造成辦案困難。同時,村委會對幹涉村民自治有著強烈的抵觸情緒。村委會多次分配集體收益,多次沒有分配到某個人,導致出現法院判壹次,村委會交壹次的現象。這使得法院很難處理類似的案件。2004年初,根據河南省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原區法院停止了此類案件的立案,這也說明原來的辦案缺乏更完整的理論支撐。

二、征地補償的根本原因

要解決征地補償中的收入分配問題,必須知道收入來源。收入來源於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由村委會行使。但是,土地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其他權利,比如承包經營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等。土地補償費不僅是對所有權的補償,也是對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其他權利的補償。研究土地補償的構成是解決分配糾紛的關鍵。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只有兩種,壹種是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壹種是農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代表村民行使。兩種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存在,必然導致在城市發展中,為了公共利益,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有土地所有權轉化。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表現,土地所有權有兩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征收是國家與農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土地,對農民集體和個人給予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國家的這種征用是以土地補償為代價的。土地征收是政府通過武力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方式。這種所有權的轉讓是以有償的方式進行的。在這個過程中,土地權利的流轉不是市場行為,而是行政行為。為了國家建設的需要,農民集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政府。此時農民集體所有權是不完全所有權,其收益權被削弱。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雖然這壹補償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有不足之處。難以正確反映地塊的區位差異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從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農民也很難接受政府低價取得土地所有權,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國家土地補償過程中存在補償不足的問題。此外,土地收益的分配和管理也不完善。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土地收益是土地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收益,所以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財產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分配。但在實踐中,壹些縣鄉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獲得的補償收益減少。地方政府占了大部分補償收入,而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經營者,在補償中往往處於劣勢。征地補償款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往往被少數村幹部侵吞。當然,這是另壹個問題。

第三,征地補償合理分配爭議的解決

明晰產權,明確征地補償的構成,是實現征地補償合理分配的關鍵。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享有對其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可以通過土地登記和頒發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得到有效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證書中,應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摸清各權利主體的土地界線、面積、位置、界限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使權利的行使與具體事物相對應,從而防止權利模糊和被他人侵犯,從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保障手段。土地征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種特殊性,使補償收入更多地向失地農民傾斜,引導他們將這部分收入合理地用於再就業和改善、提高生活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份額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生產建設,如興修農田水利工程,購置農業機械和工具,幫助農民引進先進的農業科技,更新品種,提高農業產量,同時建設鄉鎮企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總之,土地補償收入必須合理分配和使用,真正體現農民的利益和產權工作的經濟利益。個人占用土地補償費要堅決支付給農民,集體補償費要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合理使用。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占地補償費包括三部分。筆者認為,雖然符合集體所有制,但忽視了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因國家征收土地而變得虛無縹緲。征用侵犯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此外,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農民沒有納入社會保障。被剝奪土地後,必須考慮他們的生存安全問題,並考慮給予管理土地的村民合理份額的土地補償。

1,土地權屬補償費。

由於我國農村的土地都是集體所有,這部分補償費可以由村集體持有,作為村集體收入。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國家征收土地而損失的土地投入和收益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為了保證集體和村民收入的充分合理分配,關鍵是保證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充分合理補償,本文不做評論。

這部分屬於集體收益範疇,如何分配應以服務於村集體基礎設施建設為目標,充分尊重農村基層組織依法實行村民自治的原則。即使村集體在使用和分配上有違法行為,也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予以糾正,不應由法院逐案幹預。

2.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

其理論基礎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為財產權,視為壹種財產權,歸農民所有。如前所述,中國只有兩種所有制,農民不擁有土地。他們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壹種依附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承包使用權。該權利的性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壹章中有規定。同時,這壹權利在保障農民生存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雖然是通過合同取得,具有債權的形式,但是,合同期的長期穩定性也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因此將其作為用益物權處理不僅有法律依據,也符合對農民生存利益的保護。占地補償應包括用益物權收入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以戶為單位,按人頭分配土地數量。期限長,分配標準可以按照有無土地的標準辦理,避免過去片面分配造成的戶籍遷移混亂現象。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是由國家土地承包法規範的,有法可依,程序性比較強,而戶籍遷移是人口流動的需要,變數大,難以掌握和控制。此外,基於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收益分配也符合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不屬於村民承包的土地,其占地補償收入歸集體所有。

3.青苗費不屬於集體收入的範疇。

地上附屬物,如青苗費等,是因土地在使用過程中被使用而為提高土地效用而建造的,或者土地使用的收益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其補償應歸青苗費所有者所有。房屋、水井、樹木和不能收割的生長中的農作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貼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勞動安置費不屬於集體收入的範疇。

安置補償費是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獲得生計的農業人口的生活補助。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需要註意的是,這部分補償費壹般以戶籍為單位,對失去土地的成年勞動力的安置費,要按照標準支付給符合條件的成年勞動力。

事實上,中村集體的占地補償款往往包含上述四項費用,但村集體壹般不單獨處理勞務安置費、青苗費、經營權費,而是統壹作為村民待遇支付,這無疑侵犯了產權人的合法利益。問題的癥結也出現在這裏。將本應屬於財產所有人的收入分離出來,單獨支付給財產所有人,是處理這類案件的關鍵。

可見,在土地補償中,屬於集體收益的部分是有限的,只有部分屬於集體收益的村民自治組織可以依法處理,部分不屬於集體收益的村委會無權處置。現實中,村委會往往在不支付上述非集體收益的情況下就開始分配占地補償收益,即使在村民自治會議上有壹票也是侵權行為,因為村委會無權處分屬於村民的財產。

五、法院處理此類糾紛。

1,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是否應受理。

該不該受理爭議,不值得商榷,因為這涉及到農民的個人財產權,有權利就應該有救濟。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是權利救濟的最後壹道屏障。

2.受理此類案件,可根據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按民事案件處理。

在治療過程中,應區分賠償項目。應該允許集體收益的部分自治,法院不會幹涉。屬於村民合法用益物權的其他利益神聖不可侵犯,應受法律保護。

3.訴訟原因。

涉及到集體土地占用後的收益分配,涉及到集體收益的分配,農民個人收益的補償等。案由是集體收益分配不足以涵蓋糾紛的性質,稱之為特殊侵權或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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