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來說,雇員自願辭職的原因如下:
1,對公司環境不滿意,包括管理環境,工作環境,生活環境等。
2.對公司政策的不滿意主要指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對薪酬不滿意,主要表現在薪酬水平和公平性方面;
4.最重要的是妳對老板不滿。世界著名調查機構蓋洛普的壹項調查稱,70%的員工在離職時對自己的頂頭上司不滿,具體分為:
1)直接主管能力不足,無法帶領團隊達成目標;
2)直屬上司的管理方式有問題,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簡單粗暴;
3)直接上司的管理理念有問題,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幫助下屬成長。
(二)辭職分為試用期內辭職和試用期後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試用期滿後提前三十天辭職,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員工未提前申請的天數扣除員工工資。
對於試用期後的員工,應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也就是說從員工書面提交辭職申請之日到員工辦理辭職手續之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0天,壹般為壹個月。
例如,員工在試用期後申請辭職,按規定應提前30天申請,但甲方要求在申請後20天辦理離職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在10天扣除正常工作日的工資。
1.壹般來說,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稱職的原因,但在實踐中,包括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都會支持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
所以,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示被公司辭退,建議不要太糾結浪費時間,趕緊辦理離職手續,以便盡快找到新工作。
2.試用期過後,就要完全遵守協商原則。所謂協商,就是雙方必須達成壹致,公司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公司不和員工協商,或者在沒有和員工達成壹致意見的情況下強行拒絕讓員工上班,就意味著辭退、勸退、辭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不同。
在勸退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見下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我在之前的回答文章中多次提到過這個:
簡單來說,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1+N 0+n。
1表示企業需要支付妳壹個月的錢才能得到通知。顧名思義,如果企業提前壹個月通知妳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付被通知的錢。
如果公司壹通知妳就要求妳離職,妳需要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替代。
n是指在本公司服務每滿壹年,終止老公關系,可以得到壹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未滿壹年,但已滿半年,公司還需要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妳服務不滿半年,企業需要支付妳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假設老王在這家公司服務了3年零4個月,工資5000元/月。
那麽老王的經濟補償就是1個月的待通知工資5000+3.5個月的工資補償17500=22500元。
1,試用期辭退和試用期辭退其實是壹回事,作為員工沒什麽好說的。趕緊離開,找新工作,才是正道;
2.試用期後辭退的性質與試用期後勸退的性質不同。如果是辭退,公司要承擔N+1以上的賠償。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麽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公司未能與員工達成協議,強行解雇員工,且是違法的,員工:
1,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2.可以要求公司雙倍賠償。比如員工A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兩年,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兩年的兩倍賠償金,也就是四個月。
關於這個辭職,辭職,調動,辭職,辭退。不壹樣。首先,妳被告知離職嗎?第壹,領導要看妳的大致情況。這個單位可以沒有妳,也沒有理由這樣做。第二,如果妳不到退休年齡,身體不好,不能正常工作,妳被告知離職。第二,妳辭職嗎?壹種是妳不想做,或者工作不進步。妳也可以自己辭職,或者領導同意妳辭職,或者妳被逼辭職。辭職不是工作的開始,或者是壹點小錯誤,妳做不到。第三,勸他辭職的問題,就是妳,原則上沒有錯誤,沒有理由辭退他,或者他已經幹不下去了,或者他已經幹不下去了。有什麽問題嗎?如果妳要求他繼續工作,會妨礙整體工作,而且他和領導的關系還不錯。沒錯。應該建議這樣的人盡快辭職。4.辭退?那就是,不用說,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但是他犯了壹個不可推卸的錯誤,就是被撤職,或者是被解除黨政工作職務,這就是紀律處分。我介紹的也不可能是對的。朋友們請介紹壹下。可能有很多錯別字,請見諒,謝謝。,,,
這四種說法當然不壹樣,對應的處理也不壹樣。
員工主動離開單位,稱為辭職。主要是員工個人原因。
辭職,壹個中性詞,包含兩層意思:員工辭職和單位辭退。
勸退,其實是雇主辭退的壹種比較溫和的說法。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關系無望,單位采取最激烈的方式開除員工。
從法律意義上講,有很多情況,比如個人主動辭職、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終止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3種。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4種。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14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壹般用人單位有過錯或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基本上是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有克扣工資和賠償金、不支付賠償金等多種情況。
壹般來說,員工只要不犯錯,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還有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更廣,即使員工因失誤被解雇或除名,也可以享受失業救濟金。但按照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所以國家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是拐彎抹角保護勞動者的。
先說結論,辭職是最大的概念,辭職、勸退、辭退最後的結果都是辭職。所以在這些概念中,辭職是最大的,其余三個只是辭職的情況之壹。當然,它們之間的區別會有壹個法律定義。南哥主要告訴妳這兩個對職場人有什麽影響,有什麽需要註意的。
1.辭職是主動選擇,理論上影響最小。
幾乎所有的職場人都有過辭職的經歷,可能是因為工作不如意,可能是覺得自己沒有成長發展,也可能是因為自己的職業規劃等等。但不管什麽原因,主動權在員工手裏,員工自己提出辭職,員工可以選擇在離職前找個好歸宿。這個時候辭職對員工的影響是很低的。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千萬不要去裸辭,因為隱藏的損失是非常大的,這將在下面提到。
2.勸退是企業認為員工不適合,但又不想撕破臉皮的壹種妥協方式,影響很大。
有時候是因為員工能力不夠,或者犯了壹些不是特別嚴重的錯誤,但是又不能留在公司。但是公司考慮到情分還是不要對員工造成太大的影響,所以需要和員工溝通勸其離職。雖然這對於員工來說是壹種被動辭職,但是由於企業的態度並不強硬,可以盡量爭取壹些時間,比如給自己半個月或者壹個月的時間去找工作。很多情況下,企業可能會同意。
3.辭退是最被動的辭職形式,影響最大。
員工被解雇,很多時候觸及的是企業的底線。企業只能采取最嚴厲的措施讓員工馬上離開。因為這是完全被動的,沒有商量的余地,對員工的影響最大,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收入。其次,公積金和社保的影響是隱性的,可能會影響辦理居住證、貸款、購房等。
職場是壹個大江湖,不需要很強的能力也能順風順水。這裏有很多門道。
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四個字關於停止在壹個機構工作的意思,但是要詳細描述其中的區別就有點棘手了。類似的詞還有“辭退”“開除”。因為這些都是概念性的,簡單解釋壹下就很好理解了。
我們可以把這些概念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非情感的,壹種是情感的。
首先,非情緒化的詞:辭職
妳離開妳的工作、妳的職位和妳與公司的關系的事實。這個詞沒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解釋,只是為了表達以上事實。其含義包括辭職、免職、勸退、辭退。在“不再在壹個組織的崗位上工作”的含義的詞匯中,它來自高層。
第二,非情緒化聲明: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這裏的關鍵是“員工主動”,這個詞裏沒有包含任何情緒,完全體現了壹種離職、離崗的行為。
三、情緒陳述:說服。
嚴格來說,說服是組織出於對員工名譽、聲譽、感情或公司名譽、聲譽、利益的考慮,以另壹種溫和的方式勸員工離職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由於壹種情緒原因,是情緒的反映。
四、情緒陳述:開除。
辭退是壹個帶有嚴重情緒的詞,包括仇恨、怨恨、發泄。被開除,肯定是因為公司認為員工嚴重違背了公司的“教條”,用了壹個“感覺被報復”的詞。如果只是用辭退,似乎無法表達“解恨”的情緒。其實從法律定義上來說,都是壹個意思。
除了上述兩種類型和四種表達方式,同義詞還包括“辭退”、“辭退”等。
5.辭退辭退。
除了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層面的“勞動關系”,很多公司內部也有專門的“聘書”,主要描述某個員工在公司擔任某個職務。當壹個人不適合某個崗位時,公司會辭退崗位“聘書”的內容,也就是辭退,但被辭退的員工以後可能會換到新的崗位。壹般來說,辭退並不意味著離開公司。辭退意味著工作關系的終止,基本同意辭退。只是辭退會導致某個崗位的某些特殊權益同時失效,而辭退只是指該崗位及其權力的解除。
中國的文字博大精深,意義相同的關聯詞語會因為情緒的存在而有所不同。比如我們在叫壹個人走開的時候,很可能會在情緒激動的時候用“滾蛋”、“滾蛋”這樣的詞,這也和情緒有關。
樓主妳好,工作中有四個概念:辭職、辭職、勸退、辭退。其實是兩個概念。1概念自行離開了工作單位。第二個概念是因為自己的意願離開工作單位。那麽這兩個概念其實是有本質區別的。
前兩種是離職和辭職是個人因素,即屬於自己離開工作單位的意願。那麽後兩種勸退的情況,也就是離開工作單位的,也叫因本人意願離開工作單位的。所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如果妳主動辭職離開工作單位,那麽妳就享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還有這個失業金,妳是享受不到的。只能自己離開工作單位,然後轉移個人社保,找下壹份工作。
當然,如果不是妳主動辭職,是單位導致妳離開工作單位,也就是妳因為不願意而離開工作單位,那麽妳可以先享受經濟補償。享受經濟補償的方式是根據妳在本工作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每工作壹年,可享受壹個月全薪的補償,以此類推,最長工資不超過12個月。
那麽除此之外,妳還可以享受失業救濟金的待遇,這是根據妳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來確定的。壹般壹年可以領四個月左右的失業金,五年18個月,超過10年24個月。
所以辭職,勸退,開除。離職和離職是有本質區別的。為了減少給自己帶來的經濟風險,壹般企業首先會勸說員工離開工作單位。這是壹種不恰當的做法。員工不要因為自己的面子問題被企業忽悠,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開所在的業務單位。這是更合適的做法。
辭職、辭職、勸退、辭退工作,都是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具體表現。但這些行為對應的是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的利益大相徑庭。這裏我就簡單闡述壹下這四個問題以及對應的勞動關系,供大家參考:
1)首先說辭職、辭職、勸退、工作中辭退都是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表現。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員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方式只有兩種:第壹種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第二種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如題所言,辭職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兩個方面。主動辭職是指妳主觀上想離開現在的工作單位或崗位,是妳主觀意願的真實表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自願離職,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企業沒有違規(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否則,如果企業違法,員工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在這個命題(辭職)下,無論員工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辭職,都屬於辭職範疇。既然屬於自己辭職,就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無論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辭職,只要在辭職原因中明確是由於個人辭職,就不會有經濟補償。
同時,無論員工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都需要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辭職申請。經過這個程序,勞動合同關系就可以依法終止了。
3)說服是單位采取的壹種主動行為。通過溝通或協商,讓他離開工作單位或崗位,是強制性的、不可逆的。從勞動合同的角度來看,這種方式是壹種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原則上,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或終止。這種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補償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企業可以高於補償標準,也可以低於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只要勞動者願意。
4)辭退是對嚴重違規員工的懲罰。該行為屬於企業單方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這種行為必須建立在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同時,對於企業這種強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這種嚴重違紀辭退有嚴格的條件。企業經營不善,就會觸犯法律,給員工經濟補償。比如,企業在界定員工嚴重違紀時,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同時,這種規定必須合法。其次,這種涉及職工利益的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審議和備案;第三,這個體系標準必須證明已經對員工進行了培訓或者讓員工自己知曉。以上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否則企業本身就是違法的,企業本身違法開除員工也是違法的。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要求企業按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註重職場生態建設,註重企業管理實踐;長期堅持原創並不容易。希望妳喜歡!加我關註私信給我,粉就還了。
區別很大。辭職和辭職差不多,但是勸退和辭退更嚴重。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壹定要把這些話看清楚,否則妳會吃虧的。
第壹,辭職和辭職是相似的
過去“辭職”多用於國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指因退休、辭職、停職、辭退、死亡等原因離職。
現在辭職和辭職都是因為個人原因。他們向公司申請辭職,在規定時間內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成為職場“自由人”。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後,對妳個人求職不會有任何影響,但是勸退和辭退不壹樣,會對妳有壹定影響,原公司不會做任何補償。
二、勸退壹般分為試用期和正式員工勸退,既有因為工作表現和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也有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勸退的。
勸說比較委婉,雙方聚在壹起互不相讓,辦理離職手續很正常,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權終止試用期,並且不給員工任何補償;
2.正式員工放棄,雙方協商,公司給壹些補償和優惠,員工自己離職,辦理手續。比如妳這個月發工資,或者給妳兩周時間找工作等等。,好處是下壹個公司做背景調查的時候,妳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正常辭職”;
3.正式員工被辭退相當於被辭退,公司會根據勞動法和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不夠補半個月工資的,半年以上按照壹個月工資補償,也就是所謂的N+1補償;但當下壹家公司做背景調查時,妳的離職理由是“不符合公司要求,辭職”,這可能會對妳的求職產生負面影響;
關於說服,個人建議:
如果拿不到多少賠償,最好還是聚壹聚,好好離開。快速找到更好的工作很重要。但是如果妳遇到裁員或者妳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那麽就堅定的選擇勞動法中相應的賠償,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不要退步。
第三,辭退比較嚴重,公司主導解除合同關系。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違反國家行政處罰規定甚至違法的,公司有權辭退(開除)員工,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當然這也有風險,但是很多大公司都有健全的公司制度。新員工入職,會做新員工培訓,簽到,發員工手冊,讓員工簽收,直到公司通知了妳什麽情況,公司有權辭退妳。
在職場上,妳最好不要被炒魷魚或辭退,因為妳可能在這壹行找不到工作或好工作。
職場工作,好好珍惜。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不要冒險踩紅線。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英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簡單回復如下:
1.辭職、辭職、勸退、辭退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二、離職字面意思是離職,可以說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的狀態,可以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
3.辭職是指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包括勞動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簡要描述如下:
壹、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如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等。,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更不用說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後30日通知。這種辭職方式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但需要提前告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它要求雙方達成壹致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因為是員工自己提出的。無權要求經濟賠償。
4.勸退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它與勞動者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勞動者有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可以高於也可以低於法定標準,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占人便宜的行為。
4.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錯而單方解除勞動者,相當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了這個概念,但是隨著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這壹規定的廢止,這個概念就沒有了法律依據。自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使用的正確概念應該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僅限於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性裁員。下面簡單介紹如下:
壹、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的過失,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告知員工。
二、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沒有過錯,但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以及訂立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履行規定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應提前三十天通知雇員,或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代替通知。
三、經濟性裁員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履行規定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