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中國市政制度法律地位的確定、政策法律的調整和城市設置的實際變化來看,中國的市政制度有以下內容和特點。
1.市制由多級行政區劃組成,法律上分為三級:直轄市、省轄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自治州轄市。1998年末,直轄市4個,省轄市627個,自治州37個。從行政層級來說,包括省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四個層級。截止1998年末,全國共有4個省轄市(4個直轄市),15個副省級市(行政區劃統計中列為地級市),212個地級市,437個縣級市。因此,我國市政體系的構成可以概括為“三層四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稱謂,我國的市制只能分為“直轄市”和“市”。直轄市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法律和行政地位與省區平行。除了自治州下轄的市,所謂的“地級市”、“縣級市”都是省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只有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沒有“地級市”和“縣級市”之分。地級市、縣級市的稱謂,上世紀80年代初才在文件中正式使用。主要來源於大規模推行市領導縣制後,省轄市分類管理的需要。1983 5月18日,勞動人事部、民政部在《關於地市機構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請示》中首次使用“地級市”、“縣級市”,並於同年正式用於國務院有關行政區劃的批復中。此後,地級市與縣級市的區別廣泛體現在機構設置、幹部分配與工資、經濟與行政管理權限、司法制度等各個方面。
地級市是指行政地位相當於地區或自治州的市,主要是省轄設區的市。在沒有劃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之前,省轄市有三種類型,壹種是省直接領導,壹種是地區(地區)領導,壹種是自治州領導。其中,省直管市壹般規模較大,劃分為市轄區,是地級市的主體。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後,地級市不僅有市轄區,還有領導縣。從1983開始,地級市數量大增,從144增加到1998的227個(包括15副省級城市)。新增地級市多為地級市,少數由縣級市升級而來。在227個地級市中,有區的城市有222個,無區的城市只有5個,分別是浙江省湖州市、廣東省中山市和東莞市、海南省三亞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湖州市無市轄區但領縣,其他四市無區無領縣,俗稱“智通”市。
縣級市是指具有行政地位的縣,包括省轄縣級市和自治州轄縣級市。縣級市不設市轄區。從直接行政領導的角度看,縣級市壹般由地區和地級市管理,自治地級市由自治州領導。改革開放前,縣級市壹般在縣域內劃分為壹個或幾個鎮設市,也就是常說的“切塊設市”。當時我國縣級市發展緩慢,在壹定時期內還不及地級市。比如1975有96個地級市,而縣級市只有86個。改革開放後,設市速度加快,設市模式改革,特別是1983後,越來越多的市由縣設市。到1998年末,全國共有縣級市437個,比改革開放前的1977個增加了347個,其中80%是由縣到市。
副省級城市是由計劃單列市發展而來的,全國只有15個城市。因為憲法和組織法都沒有規定,所以在行政區劃系列中還是列在地級市之間。為加快中心城市發展,2月1983,國務院在國家計劃中首次批準重慶實行計劃單列,6月1984,又先後批準武漢、沈陽、大連、廣州、哈爾濱、Xi安實行計劃單列。此後部分城市實施計劃單列,共有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廣州、哈爾濱、Xi安、長春、青島、廈門、寧波、成都、深圳、南京等14個城市。計劃單列市與省劃分主要計劃指標基數,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直接納入國家計劃綜合平衡,賦予省級經濟管理權限。計劃單列體制在調動這些城市的積極性,加快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增強城市功能,擴大對內對外開放,進壹步發揮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和輻射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積極的效果。但省會城市實行計劃單列後,省市矛盾日益突出。因此,1993年,中央取消了省會城市的計劃單列,只剩下大連、寧波、青島、深圳、廈門、重慶6個非省會城市。1994年2月25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同意,決定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Xi、長春、濟南、杭州、重慶、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行政級別為***16。這16城市中,除濟南和杭州外,其余14原本都是計劃單列市。在省的統壹領導下,被賦予了比其他地級市更多的管理權限。同時,中央在機構設置、幹部配備、工作部署等方面,都有不同於普通地級市的政策規定。
2.當代中國的城市體系具有城市管理和區域管理的雙重性。該市有自己直接管轄的城區,也有對下級行政區的管轄權。中國的建制市的設立壹般都是從縣中分離出來的,80年代以前的建制市大多來源於此。以這種形式設市,俗稱“切塊”。因此,過去城市建制的壹般特征是指管轄市區的市級機關,其職責的地理範圍很小,僅限於市區。這種模式是西方國家城市體系的主要模式。比如美國有19000多個市政府,每個市政府只關心自己腳下的壹個小城區。舊中國的城市體系也是同樣的模式。城市的管轄範圍從100平方公裏到幾平方公裏不等,即市區和郊區。新中國成立初期,城市體制也是城市模式,城市政權管轄範圍也是城區和郊區,少數城市管轄範圍較大的農村。從1958開始,中國的市政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的城市行政區劃體制開始向城市和區域類型相結合的方向發展。直轄市和壹些較大的市(即地級市)開始大規模推行“市領導縣”制度。除了直接管理城市地區,市政府還通過所轄的縣管理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1961之後市管縣體制衰落,但直轄市和少數較大的地級市壹直堅持這壹體制。1978憲法修正案將市領導縣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市制中市區與區域類型相結合的行政區劃體制模式,壹般稱為廣域市制。此後,特別是80年代初,市管縣的體制越來越多。到1998年底,4個直轄市全部領縣,227個地級市中只有4個既不設區也不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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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省級行政單位。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單位有以下幾種類型: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這四個行政單位都是省級。
中國有四個直轄市,分別是上海、北京、天津和重慶。換句話說,由於直轄市相當於壹個省,所以上海市市長的地位類似於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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