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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法》

壹年壹度的春節即將到來,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農民工工資”這個並不新鮮的話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註,在各地掀起了壹場“還債”風暴。雖然政府重視幹預,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在全國仍很普遍,有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長達10年。造成如此嚴重的社會問題的原因是什麽?法律應該如何應對?壹、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壹)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很多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農民工急於找工作,又不知道就業要和老板簽書面合同,所以往往口頭同意老板。發生糾紛,言之無物,最後受傷的還是農民工。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於他們壹個人在外地,信息相對閉塞,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沒有機構指導他們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法律執行力度不夠雖然我國《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勞動執法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並沒有完全承擔起責任。此外,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沒有普及到建立相應的措施和機構來維護農民工的權益(如建立農民工免費法律援助機構)。當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相應的機構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相差甚遠。此外,由於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性要求,應當給予雙方足夠的舉證期限和適當的審理和上訴期限。這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能及時解決的原因。而且大部分農民工都是外地人,施工單位耽誤不起時間,農民工吃住在城市,他們耽誤不起。(三)未能及時提取資金支付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暴露了中國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過程中房地產領域存在的壹些問題。開發商拿到土地後,會用來在銀行做大額抵押貸款。壹旦樓市不景氣,資金不能及時回籠,開發商的資金鏈就會出現問題。開發商將面臨各種壓力,即工程款、銀行利息、管理費、農民工工資、廣告策劃費。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很難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D)不同級別的分包未能禁止當前的建築市場。在層層轉包的過程中,有很多“貓膩”。壹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那裏拿到工程,交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把工程分給農民工。這樣壹個項目可以翻四五倍。中間轉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通過轉包獲取暴利,出現問題就走人。農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底層。壹旦包工頭出現資金困難或者卷款跑路,最終倒黴的是農民工。壹些發包方在工程已經完工或即將完工時仍拒不付款,惡意拖欠工程款,導致包工頭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二、如何處理欠薪問題(1)完善法制,必須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源頭上遏制欠薪問題。當前,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之外,還應加強《建築法》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此外,應修改勞動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並根據已經頒布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嚴格規範政府的相應責任,這將有助於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同時,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自身實際經濟條件)也要制定相應的地方立法。比如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約行為,建設部制定下發了房地產開發項目支付擔保制度。現在要求承包商和開發商都提供履約擔保,從源頭上遏制違約。(2)建立信用體系通過建立信用體系網絡,違規、不誠信的企業將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相關規定,包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工資支付標準和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違約責任等。各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標準進行勞務分包,不得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和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和“包工頭”。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元旦”、“春節”前,對轄區內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壹次專項執法檢查,切實取得成效。建築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影響的,實行壹票否決制,清退當地建築市場。此外,還可以用罰金來懲罰那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通過嚴懲來制止和消除這種社會危害嚴重的行為。(3)政府要依法履行相應職能,加強新項目相關審批和項目管理,規範拖欠嚴重地區企業行為,停止新項目。嚴格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辦法》,禁止將承包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發現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給予行政處罰或清理當地建築市場。地方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及時受理拖欠、克扣工資等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舉報和投訴,宣傳農民工就業、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勞動爭議仲裁等政策法規。對拖欠工資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企業,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也將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元旦、春節前後,地方各級政府可組織對農民工集中的建築企業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和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各級政府的建設管理局可以為農民工建立“個人檔案”,對進城農民工進行規範管理。有關部門定期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確立“農民工檔案”的實用功能,應建立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和企業在內的互動約束機制。(4)增強維權意識,建立農民工維權免費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工就業培訓和普法培訓,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同時也要盡可能的收集相關的就業和工作信息,以及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拖欠工資的時候,壹定要找到相關的工會或者勞動部門及時解決。如果不能及時拿到應得的工資,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及時引導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制度保障和工資預付基金制度。通過培訓和指導,農民工的法律素質進壹步提高。防止農民工違法使用非法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如綁架包工頭不發工資。同時,防止農民工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再次自殺。(五)完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工會作用。在政府的幫助下,農民工可以成立自己的維權工會,或者加入當地的工會組織。政府應該加強工會的指導作用。壹方面是政府,行業協會代表企業,工會代表工人。三方協調並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壹些重大問題。目前,三方協調制度已在建築等容易發生工資糾紛的行業逐步推行。三方協調制度把可能有矛盾和推諉的部門集合在壹起,定期交換信息,可以“把問題最小化,降到最低”。除三方協調制度外,中國內地還可以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破產工資基金。企業主按照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向基金出資,工人在破產的情況下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工資補償。另壹方面,政府對破產工資基金進行擔保,保證其正常運轉。破產工資基金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防止企業主以破產為名拒絕提前支付工人工資。(六)提高訴訟效率人民法院要加強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案件的審理,制裁職業中介欺詐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對於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快立案、快裁判、快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應當“及時受理、判決和執行”。對此類案件可實行“三優先”原則:壹是優先立案。設立民事訴訟指導,方便農民工工資訴訟,實行從立案審批到完成立案程序的壹站式服務。除了提交訴狀,還可以口頭起訴;對於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的,可以緩交或者減收訴訟費用,使案件盡快進入審判程序。二是優先審判。當民事法庭成立後,所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將首先由該法庭審理。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經營者願意立即出庭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將於當日立案審理。三是優先實施。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可以在訴前、訴中、訴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為執行奠定物質基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先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執行程序的,優先執行。及時追回農民工工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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