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民工;勞動權益;社會保障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城市勞動力的需求增加,而農村勞動力過剩,大量農村勞動力從農村流向城市。在勞動力大規模遷移的過程中,農民工作為壹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的勞動權益及其保護成為社會熱點,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註。
壹、農民工及其勞動權益的界定
1,農民工的定義
農民工是改革開放中具有時代特征的特殊群體。它們是中國工業化現狀與傳統戶籍制度沖突的客觀結果。他們通常被定義為具有農村戶籍但在城鎮工作的勞動者[1]。因此,農民工群體具有壹定的特殊性。與城鎮職工相比,他們沒有城鎮戶籍,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與農村勞動者相比,他們離開了土地,從事非農事業,形成了脫離城市和農村的邊緣狀態,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2]。
2.農民工勞動權益的界定
勞動權益是企業或社會對從事某項工作的人給予的壹種報酬,即勞動者履行義務後應享有的權利。農民工的勞動權益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工資、勞動合同、技能培訓、辭職自由、日常福利和社會保險等[3]。可見,對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也應該是全方位、多層次的。
第二,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1年農民工總數為25278萬人,且逐年呈上升趨勢[4]。如此大規模的群體,在流動過程中必然會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民工首次進入真正的競爭性勞動力市場,承擔了中國工廠制造的主體角色,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推動了中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化社會的轉變[5]。同時,農民工也是城市建設和城市企業發展的直接貢獻者。據統計,在過去的二十年裏,他們的GDP貢獻率達到16%,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6]。但是,對他們權益的侵害卻是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現在勞動權益的缺失,並且具有壹定的普遍性、嚴重性和長期性[7]。目前,文獻中對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現狀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就業權被侵犯。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年齡、性別、身份,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近年來,壹些城市通過取消行業類型限制、取消管理費、簡化手續等方式,逐步減少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力圖實現平等就業[8]。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相當壹部分農民工的就業權利受到限制。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將城市勞動力市場劃分為正規市場和非正規市場。絕大多數外出務工農民只能在非正規市場找到就業機會[1],在與城市人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從事壹些第二職業和危險工作[9]。
2.勞動報酬權實現率低。
壹方面,同工不同酬,工資水平低。與城鎮職工相比,同樣的工作得不到同樣的報酬,農民工的勞動時間供給遠多於城鎮職工,但勞動報酬卻明顯低於城鎮職工[5]。同時,農民工工資增長緩慢,工資水平與物價和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不相稱,與社會平均工資的差距在拉大[10]。另壹方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2009年在河北省部分地區的壹項調查顯示,相當壹部分農民工無法以貨幣形式拿到每月的工資,其中有壹半無法全額拿到加班工資[10]。
3.休息休假權得不到保障。
休息休假權是生存權中的壹項重要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不低於工資的150%。但現實中,強迫農民工加班是很常見的,長期存在[11]。塗玉華在對鄭州農民工的調查中指出,81.14%的農民工每周工作時間超過法定的40小時[5]。用人單位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無視相關法律法規,無故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嚴重影響農民工身心健康[10]。
4.安全和健康權被嚴重忽視。
生命安全和健康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現階段農民工從事的是城裏人不願意做的臟、累、粗、險的工作,工作環境惡劣[1]。然而,企業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獲取利潤,不為農民工提供正規的安全崗位培訓,忽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職業危害和安全隱患不同程度存在,農民工工傷和職業病較為普遍[10],危害其生命安全。
5.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不足。
農民工為城市做出了巨大貢獻,卻無法與城市居民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享受福利待遇。社會保障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社會保險的缺失。黃潤2007年在江蘇的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工有強烈的參保需求和意願,特別是在養老、醫療、工傷等方面,但受限於繳費要求高,繳費能力低,制約了其對社會保險的有效需求[9]。
同時,受城鄉戶籍身份和農民工相關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遠低於城鎮職工,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不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嚴重滯後,不僅影響了人力資源的有效流動,也嚴重阻礙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比如鄭州市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為16.13%,城鎮職工為67.13%。失業保險方面,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醫療費用分別占28.14%和66.13%[5]。
農民工缺乏完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系,部分地區形成了壹定的保障模式。但仍有很多農民工失去了土地保障,沒有納入城市的醫療、養老、工傷、事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無法平等享受子女教育費用、休息休假、生活條件改善等福利[13]。
第三,農民工勞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目前國內文獻中關於農民工勞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很多,角度和側重點各不相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制度和結構有缺陷。
社會制度主要是指城鄉不同的戶籍制度,這是制約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長效機制建立的首要問題。這種戶籍下的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限制了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就業機會、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公共服務[8]。由於權益與戶籍制度掛鉤,沒有戶籍制度就無法保障權益,農民工與城市人口在權益保障上的差異固化[3],主要表現為城鎮職工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障權益的享受受阻,擇業被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