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從我國頒布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意圖來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是:
1.稅務代理人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咨詢”服務,提倡稅務師為個體戶建帳申報提供代理服務。
2.稅務代理的首要原則是納稅人必須“自願”聘請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
3、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應遵循“開放性”的基本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不應局限於稅務代理的壹種組織形式,應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行業。
根據稅務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則,[#ff0000]“咨詢”、“自願”、“稅務代理”[/#]構成了稅務代理行業的關鍵詞。稅務代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不能脫離這些核心法律理念。
稅務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寬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顯然,在法律規定上,註冊稅務師不等於稅務師,只是稅務師的壹種,稅務代理行業管理部門把稅務師視為稅務代理。按照國際慣例,英國、美國、大部分歐洲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沒有專門的稅務代理立法,稅務代理業務主要由註冊會計師完成。即使在有專門稅務代理立法的國家,註冊會計師也自動獲得稅務代理資格。稅務機關應當允許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甚至律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全國統考後成為稅務師。凡具備上述三項資格的,應向稅務代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代理業務,稅務代理管理機關應予批準。
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咨詢服務是稅務代理行業成立的目的。只有“開放式”的行業管理才符合這壹立法意圖,而“封閉式”的行業管理則不符合這壹立法意圖。即使在安然事件後,美國國會立法限制註冊會計師的部分咨詢業務(實際上立法限制註冊會計師從事上市公司的部分咨詢業務,而不是我們理解的所有公司的全部咨詢業務),稅務代理行業仍然保持在註冊會計師的咨詢業務範圍之內。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不會影響稅務師的獨立性,因為稅務師是審計的副產品。註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復核稅務的會計處理,稅務師和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壹致,不得相互矛盾。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中國,都沒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影響稅務師“獨立性”的理論依據和典型案例。註冊會計師從事稅務代理也可以避免納稅人接受雙重“審查”,減輕納稅人負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反,納稅人對稅務局有壹種天然的敬畏。如果稅務師利用與稅務局的天然關系,拉攏審計業務與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合作(註冊會計師在體制內與稅務局沒有天然關系),無疑會使審計業務尤其是中小企業審計業務從屬於稅務師事務所,這將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產生毀滅性的影響。
高素質的律師和註冊會計師參與稅務代理行業,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擴大稅務代理市場!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律師可以實現共贏!
二、稅務代理行業“鑒證”與“代理”之爭
“認證”壹詞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也沒有收錄。從字面上看,認證就是身份證明。代理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代理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經濟法理論還是行政法理論,都沒有區分認證與非認證的理論。[#c04000]現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將中介行業分為認證和非認證是不科學的,建議摒棄“認證”二字,以免誤導社會。[/#]
“認證”和“代理”也是壹對矛盾的概念,同壹份報告不可能既是“代理”又是“認證”。中介行業應根據法律屬性進行定位。比如,註冊會計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出具審計報告和咨詢報告的專業人員,而稅務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擔任稅務代理人,法律允許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員。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代理人只在代理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納稅人未將相關信息告知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人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即使註冊會計師不知道委托人的會計信息違規,當然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註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這方面,註冊會計師和註冊稅務師是有本質區別的。顯然,註冊會計師具有鑒證的法律後果,而註冊稅務師沒有。
此外,註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多種技術手段,獨立審計也是壹門獨立的學科,理論性和實踐性特別強,對人的素質要求很高。稅務代理是壹般的業務工作,稅務代理不是壹門學科,壹般的企業財務人員是勝任的。因此,稅務代理不需要認證功能。
三、對稅務代理行業的誤解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存在壹個很大的誤區,認為稅務代理行業具有為稅務機關服務的職能,稅務代理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這種認識是非常錯誤的,會嚴重阻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雖然健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可能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但這絕不是稅務代理的立法初衷。禁止利用稅務代理機構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的假設,強迫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原因如下:
壹方面,國家設立了專門的稅務機關,下設登記、征收、稽查等部門。這些機構的設立,足以保證國家依法收稅。無論稅務代理制度是否建立,按時收稅,降低稅收成本,都是稅務機關自身的職責。稅務代理制度的建立不能免除稅務機關自身的義務,這種義務不能轉嫁給稅務代理人。就像司法公正壹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後壹道防線。法官只能自己堅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轉嫁給律師。如果讓稅務機關轉嫁自己的責任,就會降低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動力。壹旦稅務系統出現大問題,稅務代理行業是不可能擔負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損失將由全體納稅人承擔,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
另壹方面,按照行政法的觀點,行政法作為壹種管理職能早已不合時宜(管理學理論),西方國家實施行政法的目的是限制和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理論暫時沒有被我們所接受(控制論),但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理已被中國法學界廣泛接受(平衡論)。面對如此復雜的稅法,納稅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c04000]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不僅賦予稅務機關很大的權力,還建立了稅務代理制度,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四、稅務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關於稅務代理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部分部門規章》中有罰款規定,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不成體系,而且由於法律位階較低,在《行政處罰法》的制約下,更難發揮作用。因此,對稅務代理行業進行立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即使NPC很難立即立法,至少國務院應該制定行政法規來規範稅務代理行業。立法內容應包括資質、行業準入、執業標準和規範、法律責任等。
稅務代理的民事責任主要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如果將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視為“知道”,註冊會計師不僅要對委托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對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責任。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遠大於註冊稅務師,行政法和刑法對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五、稅務代理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方面,稅務機關不適合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是接受稅務代理報告的唯壹當事人,也是利害關系方。如果妳也是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者,顯然會影響其獨立性。稅務代理行業執業標準不系統,流程極不透明。完全由稅務機關掌控,沒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這也是稅務代理行業目前沒有暴露出大問題的主要原因。只要這種單極體制存在,就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僅僅依靠稅務機關的自律而沒有外部的監督。從歷史經驗來看,這個制度是無效的。因此,[#c04000]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住所資格審查和法律監管,將登記註冊、內部執業規範、行業自律等其他職能留給行業協會。[/#]當然,這種制度安排的前提必須是行業協會與稅務機關完全脫鉤,稅務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管,行業協會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另壹方面,在實際工作中,[#c04000]地方稅務機關根本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代理的初衷和立法意圖,曲解了關於稅務代理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代理政策。[/#]比如強迫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強迫納稅人接受註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查賬。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在不背離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政策進行指導和管理。當然,稅務師維護的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該鼓勵納稅人雇傭稅務師進行納稅申報,比如對雇傭稅務師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對信譽好的稅務師代理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但同時也要防止納稅人與稅務師串通偷稅漏稅,稅務機關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嚴懲這種行為。只有這樣,稅務師才能真正被納稅人接受,造福社會,造福民族!
[#c04000]確認:[/#]
本文觀點是在與網友的討論中產生的。衷心感謝所有支持或反對我觀點的網友!沒有這場辯論,就不會有關於稅務代理的書面意見。
附:
代理政策節選-關於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節選)-國稅發[1994]211
……
第二條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接受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全部行為。
第三條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務實踐經驗,較高的稅收、會計理論知識和法律基礎知識,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立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門,並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核準登記的稅務師。 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後,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節選)
……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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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摘錄)
……
第壹百壹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
代理政策摘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 165438+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No任發[1996]116),開始在稅務代理行業推行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將稅務師納入國家職業。
代理政策節選——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0月23日國務院發布1997 65438+1號。
……?
積極穩妥發展稅務代理服務。國家在社會中介服務業建立稅務代理行業,幫助需要服務的納稅人。稅務代理實行自願原則。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依法委托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稅務代理,已設立的稅務代理實體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代理政策摘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摘錄)
1997 2月21國稅發[1997]27號
……?
納稅人可以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委托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是廣大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倡導為個體戶建帳申報提供代理服務。要加強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和監督,嚴格稅務代理機構和註冊稅務師的職業資格審批,嚴格代理服務收費。稅務機關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上脫鉤。
……
代理政策節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節選)
16 2002年5月國稅發[2000]84號
……
第五十七條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法規,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報稅務機關審批時附具中國註冊稅務師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