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看似清晰,並不復雜,但涉及的土地關系和相關主體卻頗為糾結。報告反映的問題涉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多個方面和多個關鍵環節。無論是基層政府、涉事公司,還是西小莊村民,都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存在誤解和曲解。有些問題看似離譜,但在基層具有廣泛代表性;有些問題不僅老百姓不清楚,地方有關部門也不清楚。這些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論土地調整。1993年,國家正式提出“增加人口不增加土地,減少人口不減少土地”的政策。1997年,國家作出“第壹輪土地承包期滿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實行“大穩定、小調整”。尤其是2003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在實踐中,像西小莊村這樣的村集體“增人多種地,減人少種地”,“五年壹個小,十年壹個大”的情況並不少見,在相關省份仍占相當比例。國家提倡承包關系中土地的穩定,但並不絕對禁止土地調整。實際上,農村的這種“動態調整”是實現承包關系中土地長期穩定的重要形式,《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也留有漏洞。
在華縣案件中,法院判決華聯農牧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後,西小莊村村委會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大會,將涉案的250畝土地平均分配到戶。雖然符合民主程序,但並未提及是否“經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此土地調整是否有效還不好下結論。這就回答了媒體報道的“村委會與華聯農牧的土地租賃合同已被法院認定無效,但為何他們作為村集體成員仍無法正常承包、耕種村集體土地”的問題。需要註意的是,即使未經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同意,在土地流轉給華聯農牧公司之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應歸還給原承包人。
論土地出讓補償。現行法律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強迫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無效”。顯然,村民與河南華聯農牧公司、羅宇勝公司之間的土地流轉是無效的。這是毫無疑問的。既然合同無效,壹方面,250畝土地的使用權自然歸相關承包農戶所有;另壹方面,250畝土地也必須恢復到土地流轉前的原狀,即恢復原狀。法律規定“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
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流轉期間受讓人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承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時,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可以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因此,鎮政府提出的補償問題確實存在,但補償並不是華聯農牧民在250畝土地上形成的全部投資和財產,只是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相關投資。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因為種植藤蔓而破壞了耕作層,導致土地生產力遭到破壞,就需要支付賠償金。因此,如何賠償、賠償多少、是否賠償,需要相關部門評估,雙方協商解決。
論基層政府的參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這壹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之間的協商、雙方之間的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也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正確履行職責。”滑縣城關鎮政府在調解中應堅持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立場,可以提出調解建議,但最終應保障村民在土地流轉中的“決定權”,而不是強行引入有政府背景的羅宇勝公司進行流轉。
據了解,針對媒體報道,滑縣近日回應稱,縣政府已成立多個工作組,對報道中涉及的問題進行徹底整改。特別提到“迅速成立由具有豐富農村基層工作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幹部組成的工作組。”為政府依法行政、妥善處理這壹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也有助於當事人依法合理解決糾紛。“這種態度和工作方法值得肯定。
我們期待西小莊村的土地租賃糾紛能夠得到妥善處理,農民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維護。我們也希望這個事件能為其他地區處理類似的農民土地糾紛提供借鑒:不管出發點是什麽,關鍵是要讓人民群眾認可,才能真正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