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他人顯然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即使對方是被監管的罪犯,也不允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根據所涉案件的實際嚴重程度進行判斷,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壹、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什麽?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察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人的體罰和虐待往往涉及體罰、鞭笞、辱罵、侮辱、精神折磨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毆打或者體罰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監管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監管規定。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是已判決的還是未決的,以及其他依法被羈押、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依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監管的人。毆打是指對被監管的人體造成暫時性疼痛的行為。身體虐待是指除毆打以外的壹切能夠對被監管人的身體或精神造成摧殘或折磨的方法,如對躺臥、奔跑、日光浴、冷凍、饑餓、言語虐待、強迫體力勞動、不準睡覺、不準喝水和喝水等的懲罰。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毆打和身體虐待並不要求具有壹致性。壹次性毆打、身體虐待情節嚴重的,足以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否直接實施了毆打或者體罰的行為,或者行為人是否利用被監管人的手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只是方式上的區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默許該囚犯毆打或者身體虐待其他囚犯,也應當認定為“指使該囚犯毆打或者身體虐待其他囚犯”。(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看守所,是指關押被判處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是指依法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在司法實踐中,本罪主體的認定不限於直接虐待被監管人的人。部分司法工作人員雖未直接濫用體罰,但在執行管教過程中,唆使、指使、縱容或暗示壹名或部分被監管人以體罰方式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體罰虐待行為的被監管人不是監管人,雖然不能單獨構成本罪的主體,但他們是體罰虐待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仍然可以構成本罪的* * *犯。但由於被監管人可能是在脅迫、欺騙下參與的,應當根據其作用、地位,依照同罪的有關規定酌情量刑。(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體罰虐待和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壹般是為了制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為了逞能等等。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情節。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或者身體虐待被監管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二、虐待被監管人罪具體是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1,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具體要件:(1)行為主體是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的監管人員,以及戒毒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05年2月15日《關於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能否成為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的批復》指出,強制隔離戒毒所是限制符合壹定條件的戒毒人員人身自由,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屬於監管人員。實踐中存在檢察院、法院司法警察在押送被監管人途中,或休庭時毆打或肢體虐待被監管人的現象。如何應對這壹點值得研究。我們認為,檢察院和法院雖然不是監管機構,但從這個意義上講,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警察也不是監管機構的監管者。但在押解、提審或審判過程中,檢察院和法院實際上是在履行監管機構的職權,在特定時期可謂監管機構;其司法警察在特定時期內履行監管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職責,因此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同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送進看守所之前,受到了負責羈押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虐待,也應當以本罪論處。(2)行為對象與上述主體相對應,包括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強制戒毒的人,被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拘留的人。《社區矯正的法定刑》第61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的,應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本罪的客體僅限於在押人員,如果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只能認定為其他罪,而不能認定為本罪。(3)行為內容是在被監管人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其進行毆打或身體虐待(機會)。毆打是指對被監管的人體造成暫時性疼痛的行為。身體虐待是指身體上的懲罰或虐待,並不限於身體虐待。毆打以外的對被監管人的酷刑和摧殘行為,可以歸類為體罰和虐待。毆打和體罰虐待不要求壹致性,壹次性毆打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或者利用被監管人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本罪可以成立。虐待被監管人,同時犯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的,屬於想象競合,以重罪處罰。虐待以外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4)情節嚴重的。按照立案標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長期以冷凍、饑餓、晾曬或者烘烤等方式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致使被監管人自殺或者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的;毆打或者體罰多人的;指使被監管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毆打或者肢體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其他嚴重情節。我們可以知道,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要件是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經常使用體罰、鞭笞、侮辱人格、精神折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疑問,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察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人的體罰和虐待往往涉及體罰、鞭笞、辱罵、侮辱、精神折磨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毆打或者體罰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監管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監管規定。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是已判決的還是未決的,以及其他依法被羈押、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依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監管的人。毆打是指對被監管人造成暫時身體痛苦的行為。身體虐待是指除毆打以外的壹切能夠摧毀或折磨被監管人身體或精神的方法,如對躺臥、奔跑、日光浴、冷凍、饑餓、言語虐待、強迫體力勞動、不準睡覺、不準喝水等的懲罰。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毆打和身體虐待並不要求具有壹致性。壹次性毆打、身體虐待情節嚴重的,足以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否直接實施了毆打或者體罰的行為,或者行為人是否利用被監管人的手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只是方式上的區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默許該囚犯毆打或者身體虐待其他囚犯,也應當認定為“指使該囚犯毆打或者身體虐待其他囚犯”。毆打、體罰虐待罪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使用酷刑和惡劣手段;經常毆打或者肢體虐待被監管人,經多次教育仍不改的;毆打體罰虐待多人多次,影響惡劣,等等。認定情節是否嚴重,壹般應認定行為人體罰虐待行為的主觀故意、手段、對象和後果。同樣的行為,會因被監督人的條件不同而得到不同的認定。如果被迫過勞,對於身體強壯的人和老年人、身體虛弱的人或少年犯來說,後果是不壹樣的。後壹種人可能會因為過度的體力勞動而導致身體殘疾。如果行為人故意為之,屬於體罰虐待性質,情節和後果嚴重,應當以本罪論處;情節壹般,後果不太嚴重的,不作為犯罪處罰,主管部門可酌情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監管人員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虐待,造成被監管人員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要把體罰虐待與依法對違反監管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禁閉,與使用戒具甚至武器區分開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別是對罪犯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只有通過嚴格的紀律和壹定的強制措施,罪犯才能由惡變善,成為新人。對不遵守紀律、結夥鬧事、違反監規、公然抗拒改造的在押人員,可以依法關押,必要時可以使用戒具甚至武器。這是加強監管的必要懲罰和警戒措施。它是合法的,原則上不同於體罰和虐待,不能混為壹談。錯誤使用武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強制措施,因工作失誤而濫用限制或者禁閉,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的,不能以本罪論處,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看守所,是指關押被判處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是指依法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在司法實踐中,本罪主體的認定不限於直接虐待被監管人的人。部分司法工作人員雖未直接濫用體罰,但在執行管教過程中,唆使、指使、縱容或暗示壹名或部分被監管人以體罰方式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體罰虐待行為的被監管人不是監管人,雖然不能單獨構成本罪的主體,但他們是體罰虐待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仍然可以構成本罪的* * *犯。但由於被監管人可能是在脅迫、欺騙下參與的,應當根據其作用、地位,依照同罪的有關規定酌情量刑。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主管人員體罰虐待和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壹般是為了制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為了逞能等等。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