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且有違法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目的、是否歸還、是否造成損失等諸多因素。量刑時應該考慮。在具體案情不明的情況下,僅憑數額無法給出準確的量刑建議。
3.挪用公款5000元,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不同省市對此罪的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次參考犯罪地點的標準。
該法律規定: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起點為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數額巨大”起點為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情形之壹。
其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2.刑法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屬於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識別標準
在認定某挪用公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上述三個條件缺壹不可,行為人就不能成為侵占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予以確認。
2.依法調查行為人是否有貪汙行為,貪汙行為是否在公務過程中實施。
3、考察挪用公款,是否有三個特征。也就是從事違法活動,從事營利性活動,超過三個月不還。
4.調查挪用的資金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募基金是廣義的,既包括貨幣、證券,也包括特定的資金和物資。
5.對於營利性的、不能退還的挪用,還需要考察挪用公款的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1萬元至3萬元。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產生的利息;
利潤的多少不影響利潤目的的確定;行為人在案發後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還贓物的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非法挪用公款沒有數額和時間的限制。同時,違法行為壹般是指壹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和規則的活動。無論違法行為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違法行為,都視為違法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貪汙者和使用者有時壹致,有時不壹致。但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的範圍;第二,看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區分
首先,並不是所有挪用公款都構成犯罪。因此,確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挪用公款是否屬於挪用公款罪的法定範疇。
具體要看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以下挪用公款的法律範圍,在此範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壹般的挪用公款的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的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
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2.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元之間,從事違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個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公款的數額累計計算;
多次挪用公款並將後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未歸還的數額確定。在為其他個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使用者與挪用人合謀,教唆或者參與策劃獲取被挪用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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