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
屈光衛醫罰[2007]001號
被處罰人:石某
身份證號碼:-
性別:男,民族:漢族,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07年6月4日,我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石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石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西側,1患者正在輸液;3.客廳西側椅子上發現1瓶註射用頭孢曲松鈉;4.在客廳西側的椅子上發現了患者的收費本1。當日,該局執法人員對彭作出了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決定書。該局於2007年6月4日受理案件,2007年10月5日立案後,組織執法人員對委托人石某進行了詢問,並調取了其他相關材料,案件調查於2007年6月6日結束。以下違法事實已被認定:
2007年6月4日,委托人石某在家中為患者彭掛水,在客廳西側椅子上發現註射用頭孢曲松鈉1瓶,在客廳西側椅子上發現患者收費簿1份。現場沒有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進壹步調查,當事人石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絕提供會計賬簿、票據等業務收支情況,我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業務收支情況,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2007年10月4日1、1現場檢查記錄及現場照片3張;
2.2007年6月4日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07年6月4日作出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07年6月4日對患者彭的1詢問筆錄;
5.2007年6月5日取得的石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
6.2007年6月5日,1向史某詢問筆錄;
7.2007年6月5日作出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8.2007年6月5438日+10月5日收取的患者費用三份。
證據材料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我局執法人員於2007年6月5438+0.4日對石某家進行檢查,發現石某為患者彭小濤掛水,同時收取患者費用壹份,要求石某停止壹切非法執業活動。
上述證據材料5說明了當事人石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證據材料6顯示,委托人石某認可2007年6月4日現場檢查,委托人自述無能力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並承認自2004年起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壹直在家中為人治病;
上述證據材料7、8顯示,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啟封了第壹次登記保存證據的收費賬冊,制作並確認了三份,表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07年6月22日65438+2007年10月22日,我局向石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決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人民幣8000元。2007年6月23日,石某來到我局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我行醫40多年,是個守法公民。我今年身體不好,壹年只看了六個病人,應該和沒有資質的醫生區別對待;2.從今以後,我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手下留情。2007年6月26日,我局對石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石某立即停止了非法醫療活動。
理事會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但石某在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依法予以處罰。案件發生後,石某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並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符合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石某提出的第1條的抗辯理由未提供相關證據,本會不予采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責令石某停止壹切非法執業活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履行期限及方式: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某市支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市衛生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該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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