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對挪用資金作了相應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種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國家公權力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走法律程序。
對這種行為負責的人通常是國家,國家懲罰犯罪行為。被害人的諒解不影響國家追究其刑事責任。
(2)違反法律法規挪用資金
民法也對挪用資金作了壹定的規定。《公司法》明文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雖然有些部門法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挪用資金,比如《合夥企業法》,但是挪用資金屬於侵權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給被侵權人帶來損失,但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賠償損失。這種行為叫違法違紀挪用資金。
違法違紀挪用資金壹般由被侵權方按照民事訴訟法處理,被侵權方也可以原諒,不追究。
二。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程序
(壹)、立案階段
偵查機關基於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檢舉、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可以介入。經初步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罪犯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屬於挪用公款罪。所以,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不是檢察機關。
(2)調查階段
立案後,偵查的目的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在偵查過程中,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礙正常的刑事訴訟,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可以采取不同強度的強制措施,如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經檢察院批準)等。
為了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等措施。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其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偵查機關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應當將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收到案件材料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將審查起訴意見書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並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的意見,調查核實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處罰、可以免除處罰,或者補充偵查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予起訴。
(4)審判階段
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進入審判階段。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1,壹審
法院經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判決後,被告人、檢察機關不上訴、不抗訴的,判決生效,10日後交付執行。
被告人不服判決,可以上訴,檢察機關可以對判決提出抗訴。
2.二審
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三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發回重審後,被告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被告人和檢察機關仍可提起上訴和抗訴。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到此結束。
3.再審階段
二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異議的,可以依法上訴,但上訴不壹定啟動再審程序。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5)、實施階段
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罰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三。民事責任追究的法律程序
違法違紀挪用資金的被侵權人有權追究侵權人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為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1)初審
1,起訴
被侵權人應持起訴狀、證據等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交納訴訟費。被侵權人申請財產和證據保全的,還應當繳納保全費和保證金。被侵權人成為案件的原告。
實踐中,提交的證據材料越少越好。立案就夠了,讓對手無法理解他們的想法。
2.交付
法院立案後,需要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有很多種服務方式。法院通過各種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如果是公告送達,原告必須支付公告費。
3.防衛
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15天內提交了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法院應當將答辯狀的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實踐中,回答者都是非專業人士。回復就是告訴對方妳的想法,給對方壹個準備期。如果不答辯,可以在庭審中讓對手措手不及。
4.開庭
(1)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壹審查核實,以便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記錄庭審的全部活動,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庭審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
(4)判斷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
(2)二審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原告和被告不服壹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或裁定時,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1,上訴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第壹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2.二審審判
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壹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如果當事人對再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不滿意,仍然可以上訴。
(3)實施
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負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再審
法院和檢察院都有權對生效判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實踐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票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特別說明:法律是壹個廣闊的領域,司法是壹項專業性極強的活動。建議通過回答這個問題,了解壹般訴訟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具體訴訟由專業人士處理。
參考資料:
高銘暄?刑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姜維?民事訴訟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陳光忠?刑事訴訟法(第6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譚啟平?中國民法?2065438+版1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