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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法律保護的經典案例

維護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壹:用人單位以哺乳期女職工拒絕接受額外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楊與a公司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為2010年5月至2010年5月9日。楊休產假後2011二月復工。公司除了安排楊負責產假前的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外,在未與楊協商的情況下,將收益運營交給楊。楊認為公司增加的營收工作量是公司另壹名被辭退員工的工作,沒有交接手續,故不同意。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楊拒絕完成主管指派任務為由與楊解除勞動合同,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法院認為,楊在產假前負責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產假後楊處於哺乳期。公司應與楊協商增加工作量,不應直接強制。楊的辯護主張合理。因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評論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對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除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楊哺乳期單方增加楊的工作量,必然導致工作時間延長,楊有權拒絕。公司以楊拒絕完成主管的指派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二:女方確實有證據證明男方從國外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債務。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馬與王(女)於1995 165438+10月登記結婚。女方王於2010,165438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於2065438年10月29日判決不準離婚。2010 165438+10月18、馬某向唐某出具借條4萬元,並承諾以其本人及家人所有的資產(包括股權)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後因馬某不償還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訴訟,要求馬某、王某承擔同等還款責任。對於涉案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唐某認為,該債務發生在馬某與唐某關系存續期間。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意見》。王某認為,馬某的借款用於賭博,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並不知情,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債務。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在王某與馬某關系惡化,王某第壹次起訴離婚後。應當合理推斷本案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 * *債務,故判決王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了夫妻* * *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即“因夫妻* * *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同債。在認定夫妻債務相同時,要看到夫妻債務存在兩種不同的關系,即夫妻內部會有借款人與配偶之間的糾紛,夫妻外部也會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夫妻之間的對外關系,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壹規定雖然重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與《婚姻法》第四十壹條並不矛盾,即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條款外, 如果夫妻壹方能證明所借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證明,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男性比例遠高於女性。 為了滿足他們的惡習,他們通過向國外借款來籌集巨額資金。盲目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機械地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同債,對夫妻壹方尤其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也是不公平的。

案例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女職工,仍應視為與續聘單位的勞動關系。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徐(女)54歲,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2010 12.6,徐在上班途中被壹輛貨車撞倒,腿部受傷。徐隨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爭議仲裁主體資格。他和公司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範圍。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徐在該公司工作了十多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由於單位沒有為徐辦理社會保險,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認定徐與該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屬於工傷。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就勞動關系的確認和解除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

評論

本案涉及超齡女職工與用人單位關系的認定。實踐中,隨著人均壽命的逐年提高和企業用工需求與勞動力市場供給之間的矛盾,大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在企業工作的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女職工。這些超齡人員是否與所在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要根據不同情況來看。現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其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對於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不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如何認定與用人單位的關系?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不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然是合格的合法勞動者。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權領取養老保險或養老金,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退休手續,致使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就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仍然建立勞動關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親為兒子兒媳買房捐贈的錢,因男方單方出具借款協議,不轉化為借款關系。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2006年2月,沈(女)與男方邱登記結婚。2007年5月,邱與案外人簽訂了購買別墅的房產買賣合同,別墅所有權登記在邱、沈名下。後秋與沈關系惡化,導致離婚訴訟。2011年2月,邱父起訴要求邱、沈返還借款350萬元,並提供邱於2007年5月簽署的借款協議等證據。經司法鑒定,借款協議中簽名等手寫部分並非形成於2007年5月,而是2008年6月之後,2010年8月之前。邱的父親在庭審中表示,他和兒子邱在經濟上是獨立的。當時是他出面給兒子投資買房,從沒想過要邱和沈償還。2008年,因兒子兒媳吵架離婚,我與兒子邱協商形成借款協議,寫明房屋借款需要歸還。法院認為,雖然邱購買別墅的大部分投資來自邱的父親,但邱購買別墅時並未形成借款協議,說明當時父子之間並無明確的借款協議。另外,在庭審中陳述的內容可以證明有將購買別墅的資金贈與邱、沈的意圖。現在小兩口鬧起了矛盾的離婚官司。、邱某未經沈同意,單方同意改變當時出資的初衷,損害了沈的利益。法院據此認定本案所涉借貸關系不能成立,進壹步駁回邱的訴訟請求。

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僅贈與自己的子女,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本案別墅登記在邱、沈名下,不適用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邱某與沈某離婚,邱某父親以購房款為借款為由,要求邱某與沈某歸還借款。雖然提供了邱某所寫的借款協議,但從證據形式上看,邱某所寫的協議明確表示,借款系向丘福借款用於購房,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和丘福庭審陳述的內容,可以確認當時丘福與邱某、沈某之間不存在借款的本意,實際上是對邱某、沈某雙方的贈與。邱父以借款為由要求邱、沈償還借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與邱某惡意串通形成《借款協議》,違背了本意,意在損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權益,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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