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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倒車致夫妻死亡:殺死親人能獲得保險賠償嗎?

車險合同相關條款不合理。

即使是每年購買車險的私家車主,恐怕也很少有人知道這個規律。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麽司機撞死撞傷親屬,或者司機本人在事故中被撞死或撞傷,就不能得到賠償?

“很多汽車保險合同確實有。這是壹份合同協議。但我個人認為非常不人道,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學元律師表示,“保監會當初設置這壹條款是為了防止騙保:我們自己人串通出了事故,通過自己人打自己人獲得賠償,或者自己人的親屬以事故為借口故意傷害不知情的對方,從而損人利己。”

楊雪原表示,保監會的這種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是極低的。“誰會取笑自己的親人?要騙保險,難道親人不能騙嗎?”

對於條款中“家庭成員”的理解也有很多爭議。楊雪原認為,所謂的家人應該是指直系親屬。

“合同是保險公司和車主協商的,但是我可以更改這個條款嗎?如果我想換,保險公司肯定不同意:妳想買,就這樣,要不妳不買。”其實每個保險公司對此的約定都是壹樣的,車主沒有選擇的余地。

楊雪原呼籲從保監會層面對這份格式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調整。

18年6月的晚上8點多,在寧波奉化陽光杜明小區的地下車庫裏,剛拿到駕照壹個月的妻子開著壹輛雷克薩斯轎車進了倉庫,丈夫站在車後指揮。

悲慘的是,妻子在倒車時將丈夫夾在車後,夾在車和墻之間,導致丈夫死亡,而妻子自己也因為頭伸出車外而被夾死...

原本很有錢的夫妻倆,因為壹起倒車事故突然離世,留下了剛剛中考完的大女兒和年僅6歲的小女兒。

這壹悲劇昨天被多家媒體報道後,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

在同情這個家庭的同時,也有網友感嘆,希望車險理賠的錢能留給壹對年輕的女兒,只能稍微安慰壹下她們的心。不過估計很難獲得高額賠償。

合同條款:殺害家人不予賠償。

通常情況下,汽車投保,往往會投保交強險、駕駛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其中,強制保險最高賠付金額為654.38+0.22萬元。駕駛險,私家車壹般投保1,000元/人×5人。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大部分私家車的保額為50萬元(壹般最高不超過1萬元,少數車主會選擇20萬元、30萬元的檔次)。

由於商業保險的這種設計,壹旦私家車與人發生碰撞,造成車外第三者傷亡,最高可獲賠62萬元左右,包括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我們假設奉化這位女士的車如上這三種投保。

在很多保險公司的車險合同中,都有這樣壹條關於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條款: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全部或者代管財產的損失;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全部或代管財產的損失;……"

上述條款,簡單解讀就是,司機撞死親人,將無法獲得賠償。

該條款源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汽車保險合同範本》。

我翻了翻,我自己投保的PICC P&C公司的車險是壹模壹樣的。記者查閱了PICC、平安、天安、田萍、太平洋等車險的免責條款,都有壹個約定,家庭成員因意外造成的傷亡免賠。

如果按照這個條款,豐華夫妻開車撞死了丈夫,丈夫卻拿不到那50萬賠償;事故發生時,丈夫在車外,因此1萬元/人的行車保險無法賠償。妻子在車上屬於司機,駕駛保險最高賠付金額為1,000元。強制交強險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最高賠付金額可達654.38+0.22萬元。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的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恐怕只能獲得總計約654.38+0.3萬元的賠償。

起訴保險公司有可能勝訴嗎?

楊學遠舉例說,大概十年前,自己的壹個親戚倒車時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女兒。那時候連強制保險都還沒推出,保險公司壹分錢不賠。“雖然我是律師,但我幫不了妳。”

那是不是意味著在壹份明白無誤的免責合同面前,這對夫婦在寧波奉化的親屬將無法從第三者責任險中獲得壹分錢的賠償?

楊雪原分析,由於格式條款在保險行業,在法律領域存在很大爭議,偶爾會有訴訟,車主勝訴,保險公司敗訴。

在壹個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雖然丈夫殺死了妻子,但除了丈夫,死者的父母和子女也為自己的權利提起訴訟。他們也是車禍的間接受害者,是死亡賠償金和撫恤金的受益人。即使推定丈夫有過錯,也不影響其他受益人獲得賠償,保險公司的條款無效。

在少數案例中,法院判決免責條款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免責條款沒有明確告知被保險人,因此該條款無效。

當然,楊雪原表示,近年來浙江保險公司采取在單獨壹張紙上列出免責條款,並要求車主簽字確認的方式,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車主很難以此理由獲得法院支持。

類似的案例發生在杭州。

雙方最終通過調解解決了此案。

杭州也出現過類似案例。

2008年7月31日,壹個剛滿兩歲的女孩意外遭遇車禍,司機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悲痛欲絕的孩子母親隨後將孩子父親、車輛掛靠單位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654.38+086萬余元。

江幹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保險公司表示,在事故刑事部分未查明前,不能排除死者父親故意駕車撞了自己的孩子,同時也根據保險合同中“對受傷、死亡的家屬不予賠償”的條款,故請求法院駁回孩子母親的訴請或中止審理,以排除本案的“道德風險”。

據悉,該案最終通過調解解決,保險公司給予女孩母親壹定的理賠金額。

對格式合同有異議。

應該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據南方日報2018年6月3日報道,壹名叫胡(音譯)的男子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沖向兒子時被殺。家裏人難過,但他也遇到了拒保的問題。

法院最終認定胡不存在騙保嫌疑,“殺害家人不予賠償”屬於格式條款。如發生糾紛,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方式進行解釋,故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車輛只投保30萬)判給保險公司30萬元賠償。

如果沒有明確標明,免責條款無效。

據重慶晚報2012,165438報道小麗倒車時碾過兩歲兒子,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審理後認為,免責條款沒有明確標示、清楚說明,其合法性存疑;但小麗本人是兒子死亡的侵權人,也有較大過錯,保險公司應適當減免賠償費用。據此,法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賈曉莉1.7萬元。

本案代理律師向保監會提出,取消保險公司關於遇難、死亡家屬免賠的規定。

除非證明司機故意撞人。

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據錢江晚報2012年4月20日報道,曉曼楊冉壹名當地人在倒車時撞倒了他1歲的女兒,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法院認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小楊有故意,否則不適用免賠額條款;但小楊有重大過錯,應減免保險賠償金。最後經法官調解,保險公司賠償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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