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相比,新種子法緊扣種業振興發展的迫切需要,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和環節,將保護範圍從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采收材料;將保護環節從生產、再生產、銷售擴大到為再生產而生產、再生產、加工,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這意味著授權品種的擁有者有更多的機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種子法》第四次修訂重點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於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夯實糧食安全和現代農業發展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介紹背景
第壹,黨中央有明確要求。黨中央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種業振興行動計劃》,將種子法修訂列為重點工作,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高到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實施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假冒侵權等突出問題,讓侵權者付出沈重代價。
二是迫切需要種業在科技上自立。2015修訂的《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面,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種業原始創新動力不足,審定品種多但突破品種少,同質化問題較為突出。急需修改種子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制度引導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第三,有國際慣例可以借鑒。目前,UPOV的78個成員中,已有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巴西等69個成員建立了實質性衍生品種制度,在實施實質性衍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為我國種子法的修訂和實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二、修改的重點
壹是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範圍和環節。修改後的《種子法》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和環節,將保護範圍從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擴大到采收材料,將保護環節從生產、繁殖、銷售擴大到為繁殖而生產、繁殖、加工,對上述行為承諾出售、銷售、進出口、儲存。
第二,建立實質性的衍生品種體系。種子法提出建立實質性衍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衍生品種的定義,規定實質性衍生品種用於商業目的時,應當取得原品種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權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為提高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作用,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將法定賠償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偽劣種子的行政處罰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二十八條植物新品種權人對授權品種享有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給他人,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費用;許可費可以通過固定價格或提成的方式從推廣收入中收取。
未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上述行為生產、繁殖、加工繁殖、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或者儲存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商業目的再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未經許可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取得植物新品種權人的許可;但是,除非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有合理的機會行使其對繁殖材料的權利。
實施實質性衍生品種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得原品種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同意。
實質性衍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人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和其他科學研究活動;
(二)農民自用授權品種的育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