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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機關還是代理?如果屬於代理機構,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是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或行政組織的兩個重要概念。所謂派出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行政區劃內,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行使相當於上壹級人民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在憲法和行政法中,派出機構不是壹級人民政府,但它在壹定行政區域內承擔著壹級政府應有的組織管理職能,因此具有與壹級人民政府相當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機關的分類中,派出機關屬於具有壹般權限的行政機關。《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派出機構有三類:壹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也稱地區委員會。二是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區辦事處。傳統上,這兩種機構往往被認為主要履行管理農村和農業的職能,但現在有壹種逐漸取消它們並將其分配到相關城市或鎮的改革趨勢。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區的職能。實踐中,開發區管委會隸屬於某壹級人民政府,也是該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憲法》第30條關於地方行政區劃的規定僅限於省、縣、鄉三級。除自治州和較大的市(包括省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經濟特區)外,地區行政公署代表設立它的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實際行使對特定行政區域的行政權力。街道辦事處和區公所代表它所在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職權。由於三類派出機構沒有對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派出機構主要向設立它的人民政府負責。在行政法上,派出機構可以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和行政賠償的義務人,行署也是適當的復議機關。比如《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壹款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行政公署也可以是復議機關,審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復議案件。在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中,派出機構也可以成為合格的被告和賠償義務人。因此,派出機構獲得了實際成為壹級實體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所謂派出機構,是指行政機關作為某壹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具體行政事務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工作機構。派出機構的行政職能單壹,與設立它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能相同,因此被認為具有部門權限或特殊權限的性質。雖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是原則上的,但各地不同,所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的範圍也不同。上至國務院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如審計署派駐國務院部委行政公署的審計機構(稱專員辦)、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部委行政公署的紀檢監察機構(稱紀檢監察組);下至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眾所周知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土管所、財政所等。明確規定派出機構的立法始於1990的《行政復議條例》,1999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與會人員通過的《行政復議法》仍沿用這壹規定,規定了派出機構及其在行政復議中的法律地位。

與派出機構相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既具有派出機構的性質,又履行壹定的行政職能,但有以下區別:

第壹,設置的機關不壹樣。該機構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設立。該機構由某壹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設立,如局辦公室。

第二,權限範圍不同。派出機構的職能是綜合性的,其權限是多種多樣的。在所轄的壹定地理區域內,具有相當於上壹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能。比如地區行政公署往往有40個左右的職能局,號稱“小麻雀什麽都有”的街道辦事處也有基層政府的幾個職能部門。該機構是基於單壹的行政職能而設立的,其權限單壹,只在某壹類行政事務中行使職權,如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

第三,兩者名稱有差異。只有三類機構,即在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前加地名、市、市轄區或鄉、民族鄉。但機構名稱很難壹概而論,往往在其名稱前反映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名稱,同時反映該機構所轄區域的名稱,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北太平莊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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