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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因此,本罪的構成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在這裏,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只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進行刑事定罪。

“酒駕”行為。醉酒可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生理性醉酒不屬於精神疾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要看行為人是否知道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征。如果處於病理性醉酒狀態後,明知故犯地飲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理論,仍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並不知道自己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征,而是在飲酒後陷入病理性醉酒狀態,然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主客觀壹致”原則,處罰時不應處罰行為人不能控制的行為。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者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進行駕駛的行為,即通俗意義上的“飆車”行為。由於道路限速不同,“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不同。具體的碼數要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來界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應當在道路上進行。“道路”與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範圍相壹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壹切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都可以稱為道路。

(3)客體條件: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乘坐或者運送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特種車輛、特種車輛、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

註: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者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情節惡劣”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立法初衷,醉酒駕車或者在鬧市區、高速公路追逐競駛,或者車上人員眾多等。可以算是情節惡劣。

註意:這裏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酒駕或者追逐競駛就構成該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處罰。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

主觀因素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會危及公眾的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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