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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加班工資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在什麽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二、勞務派遣這個崗位有什麽要求?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三、勞務派遣對用人單位有什麽好處?

簡化管理程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和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範用工行為。

第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度的顯著特征。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全部歸單位所有,全部為生活而工作,最後是鐵飯碗。人們能進不能出,工人們無所事事,被浪費了。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勞動者流動、“單位人”成為“社會人”是大勢所趨。我國著名勞動者、中國勞動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通信教授提出:“對於勞動者來說,用之不養,方為上策。”他說:“如何使用工人,有三種現象:壹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養人;三是用人不養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用不養’才是上策,追求勞動者‘為我所用’比‘壹切為我所用’要有利得多。”隨著勞務派遣制度的實施,“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新型用工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要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向用人單位派遣合適的人員。用人單位只對使用勞動者負責,與勞動者本人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應該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度,特別適合那些非公企業、國企改制企業以及那些業務發展相對較快、不同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不同的單位。

第二,“妳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度的又壹顯著特點。人才派遣制的用工模式實際上形成了三種關系,即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的合作關系、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工作關系。很明顯,用人單位只重視人才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工資待遇的發放、社會保險的征繳、合同的簽訂、續簽和終止、相關問題和糾紛的處理以及壹系列日常人事管理,都由人事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出機構管人。這種用工模式為用人單位省去了很多東西,減少了大量的工作量和管理工作帶來的相關麻煩。會用人的管理者可以更專註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三,“壹手扶持兩個勞務派遣機構”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相關各方的權責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度的根本好處,也是這種用工模式的獨特機制。

我國各地推行勞務派遣制,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部門發起,是勞務行業職業介紹的進壹步延伸。傳統的勞務代理工作是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之外提供的壹種勞務,也是壹種外部角色的服務。勞務中介延伸到勞務派遣制後,發生了質的變化,成為了參與內部角色的行動者。

首先,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機構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的機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處於勞務供需雙方之間。壹方面,應當根據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需求,履行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時選擇並向用工單位派遣適用的勞動者,做好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工作,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的相關責任、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另壹方面,在派遣選定的人才之前,需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派遣人才在派遣工作過程中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障。這是勞務派遣機構區別於其他企業法人的特殊職能。

勞務派遣受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青睞,但還是要註意法律風險。以上內容是兆發編輯整理的相關知識。關於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在什麽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希望能對妳的工作學習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Zhaofa.com律師。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死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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