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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分析題:1。判斷與分析司法活動包括監獄執法活動。

依法行政、加強監督和司法救濟是監獄行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治國方略。監獄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依法治理。罪犯是公民,是社會成員。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必須得到私下的尊重和保護。作為執行國家刑罰的特殊行政機關,只有依法行政,正確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加強監督,接受司法審查,才能保障罪犯的權利並最終得到救濟,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成為現實。這也是監獄行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依法管理監獄的核心內容。

壹.界定監獄的性質

在現實社會實踐中,按照許多學者的觀點,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代表國家對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進行偵查,以強制力將國家的強制力付諸實施的活動。所以都屬於司法機關。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作為行政機關,不享有司法權,只是人民政府的壹個職能部門,屬於行政機關,其執法活動在性質上也屬於行政執法。根據行政與司法相分離的原則,監獄機關的活動不應屬於司法活動的範圍,不應視為刑事司法活動。

執法和司法是兩個不同又相關的概念。執法也叫執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和執行法律的活動。從廣義上講,司法也是法律適用的壹種形式,司法是壹種特殊的執法活動。司法運用國家司法文書依法裁判案件、解決糾紛,其主要功能是依法解決糾紛。因此,司法是由享有國家司法權的專門司法部門進行的,專門運用司法權對案件進行裁判,而其他執法機構包括監獄機構本身並不是處理糾紛的司法部門,依法不享有司法權。

為了明確監獄行刑活動的行政執法性質,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動,我們有必要比較執法與司法的特點和原則的差異。

(壹)執法和司法各有特點。

1,執法特點。(1)倡議。行政執法的主動性是指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壹般是積極主動的,不像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處於“不訴不理”的被動地位。(2)不等價。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運用行政權力依法對社會進行管理,因此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著主客體的不平等。(3)主體的合法性。行政執法對主體有嚴格限制,由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的組織實施。

2、司法的特點。(1)主體合法性。司法的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2)事後對在位者進行司法審查,宣布私力執行,針對的是已經發生的事件。所以是壹種後館調整。(3)程序法的定性。司法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的專業活動。因此,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顯著的特征之壹。(4)司法權威。司法活動只能在具有特定司法權的國家內部習俗中進行,這種活動具有很大的權威性。

(2)執法和司法遵循不同的原則。

1,執法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法性。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執法活動必須守法。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活動的範圍、手段和方法,行政活動必須符合這些法律。壹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什麽都做不成。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2)合理性。所謂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中的客觀、適度、公平、公正等法律合理性。(3)責任。所謂責任執法,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要處於負責任的狀態,不允許行政機關只實施行政活動而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4)效率。行政執法活動要以“低成本、低投入、高產出、高收益”的效益原則為目標。所謂執法效率原則,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迅速、及時、準確、有效的運用。

2、公正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司法適用幾乎相等。司法適用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體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特指司法適用。各級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行使審判權時,對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不分出身、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壹律平等對待。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必須與任何公民同等對待,這是法律面前平等的應有之義。(2)司法權獨立。司法權的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機關、組織和個人,司法機關行使職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介入。(3)實事求是,改正錯誤。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就是在案件審理中盡量避免錯誤。壹旦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在什麽範圍內出現錨毛。這壹原則要求訴訟在具體的法律實施中不得枉法。(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即司法機關作出辦案決定,只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以其他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嚴格依法辦事,把法律作為辦案的唯壹標準和準繩。

比較執法和司法的特點和原則,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活動,必須嚴格區分。監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司法權。他們的執法活動屬於行政執法,行使的是行政權力而不是刑事司法權。雖然監獄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政執法活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依法行政仍然是監獄行政機關在執行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在保障罪犯的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保證行刑秩序,達到有效懲罰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第二,行政違法在執行活動中的主要表現。

由於監獄行刑法律關系是壹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罪犯也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作為行政相對人,罪犯處於比普通公民更弱勢的地位,但罪犯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依然存在。監獄為了對罪犯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往往會做出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具體的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大多是強制性和限制性的要求。另外,監獄和獄警是站在政治立場上對待罪犯的(而作者認為依法辦事就是講政治,獨裁不是暴政而是合法化,必須遵循法治原則,因為平等、正義、人道是賦予每個公民的最起碼的權利,我們不應該因為他們的犯罪身份而享受這些基本的公民權利)。輕視罪犯的基本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罪犯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濟是壹個現實問題。了解監獄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表現,對於促進監獄依法行政,加強監獄執法監督,確立司法救濟的必要性十分有益。

(1)監獄及其看守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表現。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特定措施的行為,其行為和內容及結果會直接影響到某壹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對於監獄來說,主要有行政特許、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這些具體行為的內容是社會管理中沒有的。可以說,罪犯的生存及其各種合法權利的行使,完全取決於監獄及其看守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是由於這種全方位行政活動的存在,獄警容易形成特權意識,違法具體行為和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時常發生。因此,保護罪犯的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國家乃至全社會關註的問題,監獄應當高度重視。

1,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1)不履行法定義務;(二)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4)越權;(五)主要證據不足的;(六)不聽取罪犯意見的;(七)違反法律的行為;(8)缺乏明確性;(9)應用方式錯誤;(10)自行處罰,法外維權;(11)濫用懲罰性權力;(12)不遵守憲法和普遍適用於公民的法律。

2、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的主要表現。壹是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1)不合理的決定;(二)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則和精神的;(三)用於不正當目的;(4)出於不良動機;(5)行為客觀上不符合法定目的;(6)不適當的疏忽;不正確的觀念;(8)違反客觀規律;(9)不當延誤;(10)故意遺漏;(11)解釋不壹致;(12)異常背離;(13)授權不當;(14)程序濫用;(15)方式不當;(16)違背了正義的理念;(17)濫用特許權。

第二,行政處罰的主要表現是顯失公正。(1)同壹情況不同處罰;(2)不同情況下的相同處罰;(3)對相關因素的最後考慮;(4)考慮無關因素;(5)異常輕、異常重;(6)任性。

(B)在監獄中非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

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下列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影響深遠的文件和行為。監獄往往會制定法律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來實施對罪犯的管理。主要違法表現如下:

1,與法律、法規甚至憲法相抵觸;

2.與上級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

3.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壹致、相互矛盾的;

4、制定隨意,不講程序,不負責任;

5、不穩定,不斷變化。

實踐中,規章制度的濫用遠不止上述現象,應當予以清理、取締和規範,也證明了對監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三,理性認識監獄依法行政。

監獄作為執行死刑的專門執行行政機關,從罪犯被收押的那壹刻起,到罪犯被釋放的那壹刻止。雖然管理活動在監獄與罪犯之間形成了特殊的法律關系,與壹般的執行法律關系相比有其特殊性,但其性質並沒有改變。依法行刑就是依法行政,或者說監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刑。要實現依法行刑的道德性,就要對行刑活動有壹個科學的認識,把握行刑的矛盾,理性認識罪犯的權利,認識限制行刑權力的重要性。

(1)執行矛盾分析。

刑罰的本質是懲罰,但行刑的根本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圍繞這壹目標,在嚴格監管罪犯的前提下,監獄還應組織罪犯勞動、學習等。罪犯的實際需求以及由這些需求決定的行為,往往與監獄對罪犯的要求相沖突或對立。這種沖突或對立雖然趨於協調或統壹,但卻貫穿於罪犯改造的全過程,在改造和被改造的過程中形成許多矛盾。應該分析下面的選擇。

第壹,對自由的強烈渴望和滿足渴望的執行力水平相對較低是執行過程中最基本的矛盾。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行刑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導致罪犯痛苦的直接原因。罪犯適應不良帶來的痛苦越大,他們對自由的渴望就越強烈。其結果是,罪犯可能被改造成守法公民,也可能導致罪犯抗拒改造,甚至重新犯罪。行刑質量和執法水平取決於讓罪犯安心服刑,盡快滿足他們對自由的渴望,真正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監獄行刑整體水平低,懲罰改造活動法治化程度低。二者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監獄行刑活動中的基本矛盾。

第二,懼怕體力勞動和強迫勞動是執行活動中的主要矛盾。閑暇和討厭工作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相當壹部分原因。監獄中的強迫勞動使罪犯在心理上抗拒勞動。目前,仍有不少監獄從事超出體力的加班和高強度勞動。勞動基本無報酬,勞動分工不合理,平均主義、勞動保護和生產安全得不到足夠重視甚至忽視,勞動考核不公平,沒有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使得懼怕體力勞動和強迫勞動的矛盾成為監獄行刑活動的主要矛盾。短期內不會改變。

再次,認罪與不認罪是執行活動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在壹般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者與相對人的關系是非對等的,雙方會有很多矛盾。但在執行過程中,要求罪犯認罪具有懲罰性和不確定性。相對於壹般行政執法活動中的諸多矛盾,這種主觀評價和要求使得認罪與不認罪這壹特殊矛盾成為執行活動中的普遍矛盾。我們必須深刻理解但把握行刑的這壹特殊的普遍矛盾,才能有效解決這壹矛盾,使罪犯真正心安理得、自覺接受改造。

實際上在執行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矛盾的,不同時期、不同監獄、不同執法水平都會有很多不同的具體矛盾。宏觀世界反映了監管改革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也對監管改革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刑和執法活動中,如果沒有公正執法的保證,沒有獄警守法的榜樣,刑罰就會不公,改革就會無效。

(二)理性認識罪犯的權利

首先要從思想上考慮刑事權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壹,罪犯也有他們作為人的基本需求,這些需求在法律上體現為他們的權利。第二,罪犯是法律概念,不是不道德的概念。犯罪分子雖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仍然是國家的公民,仍然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作為行政相對人,他們仍然享有參與監獄運作的權利。第三,權利和義務是壹個統壹體,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既然要求罪犯有這樣的義務,就必須享有相應的權利。第四,各種法律都是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罪犯不僅是監獄執行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可見,罪犯的權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合法的。它有兩層含義:壹是罪犯也是公民,也受國家法律的約束、管轄和保護;第二,懲罰的關系也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南昌不是簡單的權力關系。因此,國家在懲罰罪犯的同時,也有義務保護他們的公民權利。獄警有依法懲罰和改造罪犯的權利,也有保護自己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

其次,客觀認識罪犯權利的存在形式。罪犯的權利有四種不同的形式。第壹種形式是依法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這是刑罰本身的內容。監獄的職責是依法將這些剝奪或限制付諸實施。第二種形式是法律明確規定罪犯享有的權利,這是針對罪犯的特殊權利,監獄必須無條件保障。第三種形式是法律沒有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這樣那些依賴於人身自由的權利實際上處於中止狀態,監獄可以做到。

特許經營權的有限合法使用。第四種形式表現為法律沒有明確針對犯罪分子,不必剝奪任何與人身自由無關的公民的權利。這是罪犯作為公民的普遍權利,監獄必須依法保障這些權利,不得侵犯。這是最容易被忽視和侵犯的權利。實踐中有壹個誤區,就是法律對罪犯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權利,所以罪犯不享有這些權利。

第三,認真把握罪犯權利的特點。罪犯的權利不同於普通公民的權利,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特殊性。因特殊身份而產生的特殊權利與因公民特殊身份而產生的特殊權利並無本質區別,不能強化罪犯的特殊地位,在法律面前應被淡化甚至消失。二是權利義務。監獄將勞動教養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視為罪犯的義務。第三是動態。權利隨著改造的表現、刑罰的變化、監所的變化而動態變化。第四是依賴。罪犯的許多合法權利必須依靠獄警來履行義務。第五是不完整。與普通公民相比,壹些權利受到限制或被剝奪。

(3)限制懲罰性權力,保護罪犯的合法權利。

首先,監獄要認真落實保護罪犯權利的措施。對罪犯權利的保護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保證罪犯的權利不受侵犯。另壹種是,如果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他們應該能夠通過壹定的程序及時獲得法律救濟。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罪犯的符合法律的權利往往被分割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甚至得不到法律救濟,不利於穩定的行刑秩序的建立和罪犯的改造。

第二,加強對懲罰性權力的限制。第壹,處罰要有法律依據。首先是保證來源合法。懲罰性權力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後者主要表現為對犯罪人的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以及非法剝奪或限制犯罪人的合法權利。處罰就是處罰,處罰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絕不允許法外處罰。懲罰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非法授權和自行其是。二是確保主體合法。實踐中,由於警力緊張,無法有效實施直接管理,員工或犯罪骨幹也有權利管理罪犯。導致主體違法,執行權貶損。三是確保程序合法。四是提高獄警個人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刑罰的節儉。所謂刑罰的節儉,是指監獄在執行過程中,要努力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為此,第壹,要加大對原句的調整。二是大力發展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第三。權利保障。獄警濫用和不當使用懲戒權,本質上是對罪犯權利的侵犯。所以懲罰性的限制,也就是對罪犯權利的保護。

第四,監獄依法行刑的前景。

依法執行,其實就是依法行政。是監獄機關行使權力的最基本準則。依法管理監獄機關是指監獄及其警察行使行政權力,對監獄公共事務的管理必須有法可依,依法辦理。法律是監獄機關及其警察的規範,也是人們評判其行為的標準和尺度。總的來說,監獄機關依法行政意味著:(1)法律權威;(2)法律保留;(3)法定優先權;(四)依法行政;(5)權責統壹。法定職權是指監獄機關及其警察的職責和權力由法律規定。監獄看守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將職權轉讓給非公務員和罪犯。法律保留是指獄方不能擅自作出某些事項,原則是違法的;法律優先是指監獄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不應與法律相沖突,應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依法是指監獄機關及其看守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依據;權責統壹是指行政權力是法律賦予監獄機關及其看守人員的壹種職務權力。這種權力需要獄方及其看守行使,絕不放棄,否則就構成失職,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獄行刑法制化要求依法管理監獄。監獄行刑的發展應是執法程序的法制化、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行刑行政活動司法審查的加強、罪犯權利的保護和行刑秩序的維護。如果是這樣的話,監獄執行的法治是切實可行的。

(壹)執法程序的法制化

中國歷來是壹個重程序輕實質的國家,監獄執行執法人員行為的不規範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實體法的公平自然不能保證程序的公平,正當的目的不能使不正當的程序和手段合法化,正當的目的只能在公平的場合通過正當的程序和手段來實現。而且,程序的公開性作為法律形式化的壹個要素,也具有重要意義——當程序公正時,實體法的公正才能更有效;當程序不公正時,實體法的公正之光可能會熄滅。加強執行程序的法治是多麽重要。

(二)完善監獄機關行政執法救濟制度。

完善救濟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為了推進依法行政,西方國家為因行政執法權及其使用不當而遭受權益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有效的權利。事實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不僅包括行政救濟,還包括司法救濟。不僅有事後救濟,還有事中救濟。在這方面,我國也初步建立了救濟制度,如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等已經實施的法律法規。然而,它還遠非完美。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操作難度更大,程序保障更有效。應該進壹步完善立法,因為罪犯也是公民,也是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主體,立法者必須考慮到這壹點。

(3)保障罪犯權利與維護行刑秩序並重。

維護行刑秩序,確保監獄安全穩定,是監獄工作的基本任務。實踐中,監獄為了確保穩定,往往輕視、忽視甚至剝奪罪犯的壹些基本權利。在監獄行政執法活動中,要兩者並重,既要維護良好穩定的行刑秩序,又要保證罪犯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本質上,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

(四)加強對監獄行政執法活動的司法審查。

依法執行是依法行政的特殊要求,但它仍在依法行政的範圍內,是依法行政的壹部分,不是獨立的,必須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和要求。監獄行刑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稱之為依法治監,行刑的成功和有效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監獄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僅僅依靠內部監督、現有的法律監督模式和社會監督是遠遠不夠的,這壹點已經被實踐反復證明。依法行政必須制約行政權力,最有效、最根本的制度是司法審查。法院不僅應處理監獄看守的具體管理

行為享有司法審查權,對其抽象行政行為應行使司法審查權。對於特殊公民罪犯來說,其公民權利隨時處於被剝奪和侵犯的狀態,權利的行使是被動的。切實保護罪犯的基本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尤為重要。在司法審查過程中,強調“個人本位”,罪犯個人作為獨立的主體,與監獄當局處於法律上的平行地位。壹旦監獄當局侵犯了罪犯的人格尊嚴,危害了個別法律賦予的權益,罪犯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司法審查的逆行平衡。司法審查旨在直接保護罪犯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罪犯合法權利的真正尊重,是罪犯合法權益的最後保障,也是維護行刑秩序乃至社會穩定的有力武器。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律至上和司法權威,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監。

在當代中國,司法審查是指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涉及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使審判權,保障和監督行政主體行使權力或者履行職責的法律制度。在國外,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被視為現代國家法治原則的要求。他們認為,行政機關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沒有司法審查,依法行政就是壹句空話。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壹切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都被排除在法律之外。

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必須在司法部門的控制範圍內。由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因此不能排除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制度是依法控權、實現法治的最佳制度設計,也是促進和保障監獄機關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監獄擁有比其他行政機關更強大的行政權力。壹方面,監獄行政權的存在是保護罪犯合法權益和維護監獄秩序的需要。另壹方面,其行政權力可能被隨意設定和濫用。面對監獄機關強大的行政權力,罪犯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非常脆弱,容易受到侵害。監獄機關及其看守人員作出的大量行政行為,以及作為

沒有司法權的最終保護,就不可能在行政的另壹方實現罪犯權利的穩定關系。要保證監獄機關和獄警行政權力的正常行使,壹般來說,只有在外部控制機制相對健全和有力的前提下,內部控制機制才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對監獄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可以促使監獄機關的行政權力從法律之上走向法律之下,受到法律的約束。否則,其行政權力完全依靠權力行使者——監獄及其看守的自律,是不可靠的,甚至是不存在的。

有效,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這壹點。

五、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監獄依法行政。

對於監獄當局及其獄警來說,依法行政首先要完全依法辦事,有些法律可以置之不理;它不僅符合特殊規律,也符合壹般規律。其次,要嚴格依法辦事,既嚴格遵守實體法,又嚴格遵循執法程序。再次,要節約成本,高效執法,及時、準確、低成本。最後,要糾正違規行為,加強當期查處,強化監管,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按照權力來說,只是受到權力的制約,不能監督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判。

這三個法律公理應該在監獄機關的內部行政體系中加入行政監督的功能,這是壹種內部法律監督機制,但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對監獄及其看守行政權力進行外部監督的主要形式是檢察院的監督,因為這種形式具有行政活動的性質。檢察官不是中級法官,司法法官,權威公正。實踐也證明,這樣的外部法律監督是不夠的。因此,司法審查機制這壹最有效的外部監督形式必須發揮作用。這樣,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獄行政權力法律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法律要求。有了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其他形式的監督也會充分發揮促進行政權力自我約束的作用,促進法律監督的有效發揮,形成全面健康的監督體系。

監獄行刑法制化要求監獄必須依法管理。只有行政權最終受到司法權的制約,才能平衡行政權與罪犯權利的關系,才能真正保障罪犯、獄警與普通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實現對罪犯的公平。只有法律平衡了監獄與罪犯的關系,行刑秩序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只有在罪犯的基本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對罪犯的懲罰和改造。總之,監獄行刑法制化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還需要國家立法的支持。應改革監獄內部管理體制,加強監督,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審查權。這樣,法治將從人治狀態有效地實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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