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依法進行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
鐘女士的父親於2001去世。當時全家人都說沒有遺囑,都說父親的遺產大家共享。這樣,鐘女士就是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壹。按約定,鐘女士搬回娘家,陪伴、服侍中風偏癱的母親,但鐘連並未回家居住。鐘女士作為繼承人,處理母親家的內外事務,購買家具餐具,裝修房子等。,毫不吝惜,多年來把自己的全部身心和微薄的收入都花在了孝敬母親上。2017年6月,90歲的母親去世,鐘女士為母親安排了葬禮,並為她買了壹塊墓地。直到6月11,他們的哥哥鐘蓮才意外地出示了父親1 7年前的遺囑,說父親把房子留給了兒子鐘誠。
遺囑把遺產留給孫子,這是遺產。
關於遺贈,我國《繼承法》和現行《民法典》有專門規定:“遺贈的受益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民法典》規定的“六十日”表示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排除期間”,權利人應當在這壹特定期間內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得以當事人的非法理由任意中斷或者延長,期滿後即失效。目的是公平維護法定繼承人的權益,使繼承生效,使繼承人盡快知道遺產的歸屬,防止權利人濫用遺贈權欺騙其他繼承人。
鐘父的遺贈遺囑被鐘蓮隱瞞了17年(有錄音證據),鐘蓮也承認欺騙了妹妹。鐘女士對這種欺騙行為十分不滿,認為該遺產早已被法律認定為“遺棄罪”,已經無效,且依法早就擁有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為此,兩家人吵了半年多。2065438+2008年6月,鐘蓮的兒子鐘誠委托律師將姑姑告上法庭,理由是父親“只是告知了他這份遺囑”,主張自己的權利。難以理解的是法官的判決。壹審法官稱本案無法調解,判鐘女士敗訴;二審法官以鐘女士“未提供進壹步充分證據證明鐘誠在壹審起訴前兩個月知曉遺贈,應承擔舉證不實的不利後果”為由,維持原判,仍判決鐘女士敗訴。+
這樣奇怪的判決,在司法史上真的不多見。簡直可笑不可思議!
法官的判斷有四個錯誤:
1.這壹遺贈權早已被法律視為放棄,鐘女士依法取得了繼承權。
鐘廉在父親去世後兩個月內沒有將父親的遺囑告知其他繼承人,也沒有為兒子代理接受遺產。而是為了騙妹妹故意隱瞞遺囑17年。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權已“視為放棄”,故鐘女士依法取得了遺產的繼承權,法官應判給鐘女士遺產的合法份額。
2.法官錯誤地延長了法律規定的遺產60天排除期,這是適用法律的錯誤。
法官無視鐘蓮未在法定60日內作出說明,根據逾期人的意願,擅自將遺產的驅逐期限延長至17以外,是對“遺產”特別規定的法律精神的故意曲解,是對法律的錯誤運用。如果所有的中國人都以此案為例,任意隱瞞遺產,任意超過法定的“排除期”,所有的法官也都這樣判案,那麽,民法典關於遺產和所有排除期的規定,豈不成了虛偽多余的笑話?
3.法官顛倒了舉證規則,故意刁難鐘女士。
鐘誠是什麽時候知道自己被遺贈的?這次沒人會知道!鐘蓮鐘誠和他的兒子壹起生活了20多年。誰能知道鐘廉是什麽時候把自己的遺產告訴兒子鐘誠的?讓鐘女士舉證這個證據,是故意刁難鐘女士。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法官應當要求鐘誠拿出合理的證據證明自己知道遺贈的時間,任何不合法的陳述都是無效的。即推定其已經“知道”。
4.鐘蓮隱瞞遺產的行為使鐘誠喪失了受遺贈權,鐘蓮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鐘廉為了欺騙別人,長期隱瞞自己的遺產。中聯是本案的被告。如果鐘誠真的“得知”了,應當判其對鐘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與鐘女士沒有法律責任,鐘女士也不需要為此舉證,法官也不應該剝奪鐘女士的法定繼承份額來賠償鐘誠的損失。
支持欺騙,侵犯合法權利。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隱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鐘廉在壟斷他父母的遺產。在遺囑問題上,“隱瞞、偽造、篡改”三種行為都有涉及,事實也確實存在。法官應當依法執行和調查。
為此,筆者認為法院對遺囑繼承案件的判決,支持、縱容了違法違規者的欺騙行為,使違法者從欺騙中獲利,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嚴重侵害了鐘女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