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客戶的責任是什麽?
委托合同已履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受托人因委托人的不當指示或者其他過錯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委托合同有什麽特點?
1,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擇受托人為自己辦事,是基於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為他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的事務,這也是基於他對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和自願,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即使成立也很難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委托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對另壹方有不信任,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目標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壹種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客體是勞務,體現為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關於委托事務的範圍,民法典並未將委托事務限定於法律行為,因此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事務的範圍並不是無限的,委托事務必須由委托人執行,且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德。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而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包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雙方約定。如果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法律沒有其他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屬於自由合同。
第三,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0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由於委托人將自己的事務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民事活動,壹般委托人在民事活動中不會承擔部分民事責任,但如果因委托人的過錯使受托人遭受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如果是有償的,只有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托合同也稱委托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委托另壹方當事人辦理事務,另壹方當事人同意為其辦理的合同。委托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人為受托人。根據受托人是否獲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能造成損害: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代理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對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委托人指示不當等原因給受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財產為自己謀利,委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合同責任壹般為過錯責任,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維護合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麽受托人就可以免除責任,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同時,該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超越職權,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有三種情況:1。辦理有償委托事務時,因自身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責任;2.無償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3、超越權限處理事務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