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對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在作出吊銷許可證、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舉行聽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三條,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四條,被罰款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罰款五十元,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保證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西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