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報告觸及以下法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環保部令第2號)、《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第六條等。核心條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規定生豬年存欄3000頭以上;肉牛年存欄60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年存欄量65438+萬只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地區的農場須擬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其他規模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處置:《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審批或者重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禁養區觸法:《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核心條款:《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的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入區;(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根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最遲在2015之前,在全國範圍內劃定禁養區。《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2001年5月8日頒布)頒布前已建成的、位於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要限期搬遷或關閉。
3.違反“三同時”制度觸及以下法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核心條款:《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養殖場投產時,必須同時實施畜禽廢渣的綜合利用措施。處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觸及法律:《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處理:《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汙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安裝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或者破壞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超標準排放汙染物的。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重新安裝,處65438+萬元罰款。
5.排汙觸及法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畜牧法》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核心條款:《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貯存設施和場所,並采取硬化貯存場所地面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出、雨水淋溶、惡臭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保潔、汙水分流、糞尿幹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處置:《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壹條均被責令罰款。《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第十八條: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遺撒、溢流、雨水淋溶、惡臭等汙染和危害周圍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排放惡臭氣體觸及法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汙染。處置:《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7.亂扔死豬觸及法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處置:《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墊料、包裝材料、容器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中的動物排泄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8.不交排汙費涉及五條以上,罰款數萬元。觸法:《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以及《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在依法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規定。 處理:《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排汙單位拒報或者謊報汙染物排放登記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補辦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手續。
9.拒不配合檢查觸及法律:《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獲取資料、采集樣品和監測分析。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處置:根據不同情況,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進行處罰。其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0.未制定我國應急預案:《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能發生水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我國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我國應急準備,並定期進行演練。養豬場也不例外。處置: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壹)未制定我國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的;(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相關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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