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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員總想調解。

好久沒寫了。今年年底之前,先說壹件我最近看到很多投訴的事情:為什麽勞動爭議仲裁員對調解這麽熱心?

我會毫不猶豫地說清楚。有些懷疑是對的,有些懷疑純粹是妄想。如果妳懷疑自己被業績指標壓迫,懷疑仲裁員懶得審理案件,恭喜妳回答正確;如果妳懷疑官商勾結欺負王,懷疑仲裁員不負責任,建議妳趕緊去哪裏註冊。我救不了妳。

把調解率作為考核的指標,個人認為只要不是要求太高,都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條規定:“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開篇就指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基本原則之壹是促進“和諧穩定”。壹切都要經過冷酷無情的判斷。那是和聲嗎?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註重據實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仲裁員盡力調解。妳覺得好玩嗎?這是法律明確要求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這壹條其實更直白:只要不超出審限,給我硬調解!基於這些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將調解率作為評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的壹項重要指標也就無可厚非了。關鍵是要科學、務實地設定標準,不能違反規定強制仲裁員“調解”,那就本末倒置了。我們這邊的調解率決定算了。反正確實有壓力,但也不是完全不現實。只要努力還是可以實現的。

除了被動的考核壓力,仲裁員主動調解的動力實在是“懶”。其實,說妳懶得審理這個案子並不合適。對於壹個合格的仲裁員來說,庭審真的不算太麻煩。不管妳的客戶有多糾結,我們都知道任何類型糾紛的關鍵點。開庭是為了抓住重點,講清楚;如果不能查清關鍵點,根據舉證責任來確定產生不利後果的壹方並不困難。真正麻煩的是寫壹份裁決書,根據庭審筆錄和雙方證據,把法律事實說清楚,把裁決的依據說得無懈可擊就夠了。最讓人抓狂的是,在結算金額的時候,很多情況下都是要按照時間跨度去各個部門查找各地不同文件的適用標準,然後把天數分成天數,再分段乘以總數,最後把這個計算過程的每壹步的前因後果都寫進裁決書裏去調整十個幾萬塊錢的案子。工作量可能還不如壹個結案後才幾千塊錢的案子多——因為我們都有調解書的模板,不需要去挖這麽壹分錢的基礎,核心。因此,仲裁員當然更願意通過調解來解決爭端。

但是,無論仲裁員如何努力調解,接受調解結果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勞動人事爭議從受理到結案的總審理期限為***45天(除中止情形外,最長可延長至60天)。只要有壹方不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員就要在試用期滿的時候做出誠實的裁決,或者幹脆寫個終止審理的決定,讓妳打官司然後噎著。所以所謂的“強制”調解是不存在的。我還是不相信有哪個仲裁員敢拿槍頂著妳的腦門簽字,或者說“懲罰妳的100種方式”之類的話。記住,不要管別人怎麽說,只要妳不願意,沒有人會逼妳簽,但是簽了就不允許反悔!別提什麽被迫被騙之類的。成年人不明白,他們要對自己的簽名負全責。如果妳對裁決不滿意,妳可以向法院上訴。後悔調解的話,基本沒地方翻了。我的壹個前任曾經轉了壹個案子,當事人授權他老婆做代理人簽字。事後他對自己不滿意,說老婆什麽都不懂,被單位和仲裁員串通壹氣,到處投訴。要不是委托書上有他的簽名,我學長真的會被他弄得灰頭土臉,所以翻出文件跟上面解釋還是三天兩頭。這樣的申請人簡直是在騙人。

最後,讓我們設置壹個標誌。明年,我們將看到寫壹份調解對雙方的好處和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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