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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麽區別?

1.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有什麽區別?1.法律依據不壹樣。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通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

(二)適用對象不同

聘用合同的範圍主要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

(3)試用期和合同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試用期可為12個月,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壹樣嗎?

(壹)適用範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取得的勞動成果主要是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二)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中,用人單位作為聘用合同的壹方,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市場主體,這與企業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是不同的。國家在壹些重要方面仍然對事業單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編制管理

目前,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仍然實行嚴格的人員編制管理;

2.基金管理

新中國成立後,事業單位壹直沿用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撥付。20世紀80年代以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了財務、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形成了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20世紀90年代末,國家以固定補貼的形式向事業單位撥款。但實際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然是國家全額補貼和差額補貼的形式。比如教育系統中的中小學,教學計劃和教師工資福利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

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主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制度、藝術結構工資制度、體育津貼和獎金制度、人事崗位等級工資制度等。

在近幾年的改革中,很多事業單位提高了崗位工資的比重,但其工資的剛性遠大於企業,這也是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漸進式改革所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其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了事業單位的意誌,也反映了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不同的管理和監督部門

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分別對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種制度有利於職責分工,但也有壹些弊端。在勞動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協調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和工作,把握具體實施政策的差異和銜接,對於促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整體改革,維護社會穩定,都是十分重要的。

(四)具體的聘用合同制度反映了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在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了事業單位與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的差異。

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應當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及工資、聘用組織審查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等程序;

事業單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不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都體現了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特點,不同於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

3.勞動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和正式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務,合同的客體是雇主對雇員勞動行為的支配,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雇員成為雇主的內部成員。

(3)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國家幹預的程度較少;勞動合同既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體現了國家的幹預。《勞動法》對訂立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解除等作出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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