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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和居住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生活、出行、工作和參與其他社會活動而獨立、安全、便捷建設的服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道(道路)、入口、電梯(樓)、房間、座椅、音響、文字提示和盲文標識,以及其他方便活動的設施。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規劃、市政公用、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 *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地方規劃方案時,應當有無障礙設施的專項內容,並在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中明確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要求。第七條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的要求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第八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將無障礙設施納入建設範圍。未按照設計規範和本辦法將建築無障礙設施內容納入設計和施工的,對申報的方案和施工圖不予審批。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設計文件和相關施工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無障礙設施中的盲道建設應當與建設項目周圍現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同時驗收配套的無障礙設施,並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納入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第十壹條各類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是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義務人。業主和管理人應明確各自在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方面的責任。第十二條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其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文字、圖形和標誌,引導和提醒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第十三條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征得相關單位同意,並設置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相關單位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配備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影響使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和本辦法的要求逐步改造。第十六條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公安、市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委等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監督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發現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第十八條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30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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