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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在民用和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水壓和水量需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容量時,通過管道經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供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和工業建築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作為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委負責二次供水收費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並實行智能化管理。第二章設施建設第六條在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中,民用和工業建築飲用水用戶對水壓和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能力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編制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除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包括壹戶壹表、抄表到戶和水泵減振降噪等設計內容。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其建設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執行,並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八條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的,應當改建。改造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承擔。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第三章運行維護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或改造後,鼓勵建設單位或產權人移交給負責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專業管理,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將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圖及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

本辦法實施前,未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統壹運營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通水檢測,有資質的機構應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已經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城市供水企業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防損壞等工作。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維護制度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檔案,並制定應急預案。二次供水及儲水設施每半年至少徹底清洗消毒壹次,每月檢測壹次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在供水所在地公示。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測。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操作要求,並遵守操作規程。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方可上崗,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第十四條二次供水運行不得中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向城管部門報告。如果由於不可預見的故障而停止供水,應在緊急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將自建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二)損壞、侵占或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

(三)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城管部門和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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