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案件如何確定法院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即被申請破產的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單中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在2007年列入《浙江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單》的社會中介組織中產生個人管理人,每個組織從業人員不超過1人。
(三)社會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
申請列入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辦理破產案件或相關業務的經歷(如擔任清算組成員、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參加企業破產案件的派生訴訟、受管理人委托參加企業破產案件的相關工作、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法律顧問等。);
2.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規定的不適宜擔任管理人的相關情形。
縣及縣級市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準入條件可適當放寬。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申報納入管理人名冊的,按照上述條件執行。
(四)個人入冊的條件
浙江省2007年破產案件登記簿中所列社會中介機構曾擔任管理人並建立管理人團隊的,管理人團隊負責人(已參加職業責任保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理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規定》都沒有規定。
企業破產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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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壹)房地產案件爭議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
?(二)債務、賠償等其他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
?(三)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爭議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不含* * *)職能部門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1)房地產案件:
?1.成都中院爭議金額300萬元至3000萬元;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爭議金額654.38元以上+0.5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中級人民法院。,且爭議金額為654.38+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二)債務、賠償等其他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的;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65438元+0.5萬元的金額爭議為3000萬元;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爭議金額654.38+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中級人民法院。,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的;
?(四)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 * *(不含* * *職能部門)的縣人民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
?(6)涉外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及涉港澳臺訴訟5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的;
?(七)著作權案件、商標案件、制止不正當競爭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
?專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1)房地產案件:
?1.成都市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下的;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不足654.38元+0.5萬元;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不足人民幣654.38+0萬元;
?(二)債務、賠償等其他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成都市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不足65438元+0萬元;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在75萬元以下的;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
?(四)市、地、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經濟合同糾紛的級別管轄,參照第二條第(3)項、第(2)項、第(4)項和第三條第(3)項、第(2)項的規定。
?本規定中爭議金額“以下、以上”均含本數。
1,關於屬地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沒有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
2、關於級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級市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列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管轄的人民法院在哪裏?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負責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哪裏?根據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判斷當地法院能否受理破產案件,結合具體情況和以下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級市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列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沒有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調整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的,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破產案件中的別除權是什麽?別除權是指債務人破產期間,因債權有抵押物,債權人對特定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以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也明確規定:“銀行和其他債權人對已經作為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中稱為別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