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
違反合同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裏,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對應的違約金應視為補償性違約金,反之,超過損失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而且,在遲延履行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遲延違約金也具有純粹懲罰的性質。破產宣告後,因破產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應根據其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兩種違約金不應壹視同仁。補償性違約金在破產宣告後轉為壹般破產債權;懲罰性違約金或者過高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只能作為劣後破產債權或者除外債權處理。同時,視違約金的產生時間而定,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已經構成違約的違約金,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但直到破產宣告時才支付,無論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都應當作為壹般破產債權處理;至於破產宣告後不履行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只應作為劣後破產債權或除外債權處理。應該是次級債權還是專屬債權,目前的立法還不明確。
2.個人借款合同可以改嗎?
1.關於個人借款合同變更的司法解釋。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貸款經辦銀行、借款人和有關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繼承人、監護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當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3.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3.什麽是合同有效狀態?
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和待定。
合同無效:
1.合同內容不合法。
2.合同雙方惡意損害他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方式掩蓋犯罪活動。
4.壹方或雙方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不能追認的合同。
5.壹些需要法律形式的特殊合同達不到形式要求。
合同的無效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
可撤銷合同:
1.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2.通過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給被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為明顯不公平。
合同效力待定:
1.未成年人訂立了不符合其行為能力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以上是關於破產是否影響合同履行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雖然合同的履行受到被執行人能力的影響,但壹旦破產,並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能否解除,要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