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奸夫風流,命不硬,死了!
參考案例:(2018)陜刑終379號。
家住市未央區的王某鵬得知朱XX與妻子發生不正當關系,怒火中燒,忍無可忍。他打算給奸夫壹個教訓。4月17,10,王某鵬發現了朱XX的面包車,並尾隨其後。同時打電話給同鎮的3名親友,分別是:王某建(男,40歲)、王(男,34歲)、王某瑞(女,28歲)。他們跟隨朱XX到南裕豐村停車場後,王某鵬用拖把桿毆打朱XX,其他人上前幫忙拉扯並毆打。之後,他們強行將朱XX拉上車,向鹹陽方向行駛。在車上,王繼續毆打朱XX。到了壹條土路後,王某鵬把朱XX從車裏拉出來,又用鶴嘴鋤打了他壹頓。後來發現朱XX受了重傷,趕緊送醫院。車還沒到醫院就死了!
經鑒定,朱XX系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四人家屬向被害人親屬賠償43萬元,得到諒解。法院判處王某鵬有期徒刑15年,王某建有期徒刑5年,王有期徒刑3年6個月,王某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二、案例:當街毆打“小三”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壹個人可以合法毆打另壹個人。原配毆打脫衣“小三”是否會受到處罰,有時要看“小三”的態度。
1,毆打“情婦”致輕傷屬於治安案件。
打“小三”屬於民事糾紛引發的鬥毆。如果能在警方的調解下達成協議,則不予處罰。“小三”插手別人家庭,自覺虧錢。即使打她幾下,也不會追究原配和打人方的法律責任。如果“小三”不願意接受調解,堅持讓警察處罰打人壹方,打人壹方將面臨罰款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如果毆打“小三”造成輕傷,打人者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屬於可以和解起訴的刑事案件,重傷屬於只能起訴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當街給“情婦”脫光衣服,進行侮辱。
脫光衣服,剪頭發,潑臟水,當街掛牌示眾,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屬於自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毆打“情婦”致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侮辱“情婦”構成侮辱罪。這兩項罪名屬於“控告”,也稱“親告”。如果受害人不向司法機關報案,司法機關不會直接管。此時,出於不同的原因,大部分“小三”、原配和出軌者都不會報警,這也是玩“小三”不會受到法律懲罰的根本原因。對於以上兩項罪名,只要受害人報警,原本打人的壹方將面臨監禁。
4.造成情婦重傷、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輕傷是可以和解起訴的刑事案件,重傷是公訴案件。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說“小三”重傷或死亡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是沒有用的。比如上面案例中的王某鵬。
5.毆打情婦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三。相關案例:懷疑壹女子與丈夫有染,原配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賠償2萬元。
案號:(2018)甘04終判第431號。
2018年4月7日,江西省武寧縣柯某愛發現李某珍與丈夫獨處壹室,認為兩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遂對李某珍進行毆打、辱罵。隨後,柯愛把全身赤裸的李珍拖到樓下,其他人見到他後為李珍穿上壹件衣服。柯某愛將李某珍拖至某市場門口繼續毆打、辱罵、撕扯衣服,導致李某珍裸露胸部和下體,期間有多人圍觀。接警後,當地警方迅速處置,對柯新愛強制侮辱案立案偵查。案發後,柯愛其家人,賠償李簡某醫療費3000元、17萬元,李簡某予以諒解。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柯新愛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結論:
當婚姻中出現“第三者”時,婚姻受害者首先要考慮自己婚姻的問題是什麽。放棄這段婚姻還是挽回?打“小三”有利於妳的選擇嗎?妳考慮過打“小三”的後果嗎?如果為了吐槽邪氣而不顧壹切地毆打侮辱“小三”,自己去坐牢,讓“小三”上位成功,那就得不償失了。